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公安局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公安局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ID:9403055

大小:17.5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04-30

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公安局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_第1页
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公安局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_第2页
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公安局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_第3页
资源描述:

《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公安局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上海市教委、上海市公安局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公安分局、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本市中小学、幼儿园自备校车统一标志和规范管理工作已作为市人民政府2007年实事项目之一。为把此项实事做实、做好,构建本市校车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等4单位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教育

2、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依照《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23号令),现就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幼托园所自有或租用运载学生上学、放学车辆(以下简称校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地方人大法规(2)条第二条校车条件校车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

3、)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使用车辆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且一年内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二)车辆具有全市统一的颜色或标志。学校自有或租用校车应在车辆前窗和后窗悬挂或粘贴具有“校车”字样的标志;学校自有校车应在车身上喷涂统一的颜色(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三)应租用具有营运资格的专业客运单位车辆,不得租用个人车辆。租用车辆应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校车证。(四)承运幼儿及中小学生的校车必须确保相应座位,禁止站立。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五)车辆每年增加一次安全技术临时检验。第三条驾驶人条件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工作责任心强、技术熟练、驾驶

4、经验丰富;(三)身心健康;(四)具有五年以上驾驶准驾车型车辆的经验。有连续三年以上良好驾驶记录。未发生过负有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最近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满12分。(五)按照规定,接受相关培训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客运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第四条申领校车证所需材料申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监制的校车证,应提交申领报告书、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租赁合同、交强险保险单等材料。申领报告书应载明车主名称、车辆牌号、行驶路线、停靠站点、乘坐学生数、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管理人员情况。第五条校车证的申领和发放学校或客运营运企业应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学校或客

5、运营运企业提交的申领材料后,受理并确认材料齐全、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自申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发放校车证的决定,不予发放校车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校车证每年秋季开学前发放,一车一证,不得挪用于其他车辆。第六条备案制度学校和客运营运企业在申领校车证前,应先向上海市城市交通客运管理处登记备案。第七条限制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2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本市中心城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公办学校不得使用校车。特殊教育学校或因学校布局调整等原因,确需使用或临时使用校车的,由学校向主管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

6、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八条道路通行校车运载学生时,按规定路线,可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可在确定的停靠点接送学生。第九条管理职责学校应在每辆校车上至少安排一位管理人员随车管理,负责车内秩序和学生上下车时的安全。学校自有校车停放应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保(2006)26号)的规定。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劝导学生不乘坐无客运资质的车辆。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安全管理和校长考核的范畴。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客运营运企业校车的营运管理,督促、检查

7、企业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校车证核发工作,加强校车运行的管理。发生超载等严重危及学生安全的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要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各级综治委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配合教育行政、公安交通管理、城市交通管理等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发挥学校周边环境监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