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398499
大小:25.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04-30
《保险经纪人的执业规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保险经纪人的执业规则保险经纪人的执业规则 (一)资格认定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执业前,应当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及有关单位据此核发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并完成有关法规规定的持续教育。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有明确的监管规定。第一,保险经纪人员要两证齐全,即《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齐全;第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符合《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中的规定;第三,持有《执业证书》的保险经纪人员如申请终止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或转聘
2、至另一家保险经纪公司,应将《执业证书》和辞职通知书交给原受聘保险经纪公司。 (二)行为管理 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欺骗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 (1)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2)以本机构名义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保险产品宣传; (3)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保险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 (5)挪用、截留保险费、
3、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 (6)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保险经纪机构、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在开展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1)虚假广告、虚假宣传; (2)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 (3)利用行政权力、行业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5)超出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4、 (6)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回扣或者其他非法利益;(7)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业务管理 对保险经纪公司业务管理方面的监管是重要而又复杂的。只有保险经纪公司拥有良好的业务管理能力,才会培育一个健康发展的保险中介市场。根据我国目前情况,业务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保险经纪公司是允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业务,但只能同保险标的所在地的保险公司洽谈和办理直接投保手续;2.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和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只能经营外商投资企业的保险经纪业务; 3.保险经纪公司为自身财产、人员保险不得收取佣金;4.保险经纪公
5、司应按《保险法》规定优先在国内安排分保业务,并且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安排法定分保。 (四)财务管理 尽管不同的保险经纪公司有着不同的财务管理规定,但对财务管理的监管却应有统一的原则: 1.保险经纪公司应分别设立“保费专收账户”和“费用往来账户”,其只能选择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其开户银行;2.保险经纪公司对代交的保费、代收的各项保险赔款或保险金,应设明细账,逐笔记录,并于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解付; 3.保险经纪公司受投保人委托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依规定收取佣金;为被保险人代办索赔等手续,由被保险人支付佣金;向客户提供风险
6、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由客户支付咨询费; 4.保险经纪公司的佣金标准应在保费收据中列明;5.保险经纪公司须妥善保管有关部门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薄、原始凭证、原始投保文件及其他有关重要文件,保存期限为十年,有关再保险经纪业务的资料须保存二十年。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