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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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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监会拟严格规范信保业务 【摘要】去年底“侨兴债违约事件”爆发后,信用保证保险的风险被监管部门屡次提及。为此,保监会昨日下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设置准入门槛挂钩偿付能力 所谓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下称“信保业务”),是指以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分为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和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义务人、被保险人为权利人。 近年来,P2P等各类金融产品的兴起,助推了信保业务的爆发式增长,使得保险业的功能作用由传统经济补偿向现代资金融
2、通的功能扩展。因信保业务具有担保作用的特殊属性,成为撬动金融资金的有效工具。然而,这一创新型业务在斩获广阔发展空间的同时,面临的金融交叉风险亦不容小觑。 为此,保监会从去年开始便持续拉响警报。与之前出台的相关文件相比,此次《办法》的监管范围进一步拓展至整个信保业务,而不仅仅局限于互联网平台、融资性等相关信保业务。可以说,这是专门针对此险种的纲领性文件。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办法》明确设置了准入门槛。首先是与偿付能力挂钩。经营信保业务的保险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
3、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低于上述要求的,应当暂停开展信保新业务,并可在偿付能力满足要求后恢复开展信保业务。 其次是挂钩承保能力。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履约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承保的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5%,且不得超过5亿元。超过以上自留责任余额要求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未办理再保险的,不得承保。 禁止多类行为融资信保受限 除设置准入门槛外,《办法》还明确了一系列禁止行为。 比如,对于业务范围,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以下四类融资行为提供信
4、保业务: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主体信用评级AA及以下的债券发行业务;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行为。 同时,保险公司开展信保业务,不得存在以下6类行为:承保投保人违法违规、规避监管等行为;承保不会实际发生的损失或已确定的损失;以拆分保单期限或保险金额的形式,承保与同一借贷合同项下融资期限或融资金额不相匹配的信保业务;通过保单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性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信保产品。实质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
5、保险费率、赔付方式、赔偿处理等;承保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贷(借)款利率超过国家规定上限;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近年来信保业务的快速发展过程中,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尤为生猛。对于网贷平台信保业务,《办法》也设置了额外的禁止行为约束,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汽车抵押类或房屋抵押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5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其他信保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单户
6、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20万元;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慧择提示:为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风险,保监会昨日下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表明了保险公司不得为四类融资行为提供信保业务。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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