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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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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失效该谁担责保险合同失效该谁担责 买保险是为了买份平安,还可以在生病时为家庭减轻经济负担。这是家居河南淅川县金河镇的农民吴某当初购买保险时的想法。但在他交了7年的保费后才得知,业务员仅上缴了公司两年的保费,他的这份保险合同因为欠费,已经永久失效了,且无法续保。日前,河南南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调解结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淅川支公司赔偿吴某及其女儿(系该保险受益人)损失3万元。 案情回放: 业务员私吞保费致合同失效 2000年3月21日,在人寿保险淅川支公司业务员姬某的劝说下,家境并不富裕的吴某以妻子胡某为投保人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康宁终身保
2、险”,每年的保费为2340元,缴纳期10年,保险期限终身,并签订了客户保障声明书。按照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如患重大疾病或身故时,最高可获得3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保险合同签订后,吴某通过业务员姬某向人寿保险淅川支公司连续交纳了7年保费。2007年,吴某因为经济困难无力再交保费。在得到姬某承诺,只要吴某不退保,保单押他那儿,由他给垫付保费,什么时候吴某补清保费,保单退还,保险合同永不失效的情况下,吴某接受了业务员的这个建议。 2009年12月2日,吴某到人寿保险淅川支公司补交保费时,却得知姬某只向公司交了2年保费,已去向不明,其保险合同已失效了。 10年保费还差3年就可享受终
3、身保险了,突遇这种情况,有点手足无措。他向保险公司讨要说法无果后,一纸诉状将人寿保险淅川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诉至淅川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赔偿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而给自己造成无法得到的保险金3万元及由此所造成的误工、交通费用等。 保险公司: 同意解除合同但不承担责任 吴某认为,姬某是公司的业务员,代表公司经办业务,其行为属于公司的职务行为。收取了被保险人依约交纳的7年保费却只给上账两年,人为造成了其保险合同失效。这一责任事故应完全由保险公司负责。 两个被告却辩称,公司仅收吴某两年保费,原告不该将保费交给姬某,原告存在过错。两被告认
4、为,因为期间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所以同意解除与吴某的保险合同,但拒绝承担因此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就承担全责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终身,被保险人在发生身故等保险事故后,即可取得3万元的保险金。但由于被告业务员的过错导致保险合同永久性失效,使该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受损,应予赔偿。因业务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故该赔偿责任应由业务员所在公司承担。 关于该案中原告未交纳的3年保费是因为被告过错行为造成,且保险事由随时可能发生,一旦发生即停交保费。因此,原告未交纳的3年保费不再交纳,也不应从3万
5、元保险金中扣除。 对于原告吴某要求赔偿本案造成的误工、交通费等损失万元,因原告仅提供车票一张(35元),未提供其他损失证据,所以法院仅支持35元的损失。 2011年11月7日,淅川县法院遂一审判决解除原告吴某与被告人寿保险南阳分公司与吴某签订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被告人寿保险淅川支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吴某某损失30035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寿保险淅川支公司不服,上诉至南阳市中院。南阳市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后,对该案进行调解,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来源:搜狐网)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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