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再保险合同有效吗?

单方解除再保险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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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方解除再保险合同有效吗?单方解除再保险合同有效吗?单方解除再保险合同有效吗?单方解除再保险合同有效吗?单方解除再保险合同有效吗?单方解除再保险合同有效吗?单方解除再保险合同有效吗?  合同的法定解除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当事人;二是合同解除必须满足一定的情形;三是合同的解除必须通知对方。  案情回放  2008年9月2日,A保险公司(以下简称A)与B保险公司(以下简称B)签订一份“共保协议”,约定:A与B共同承保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2009年度财产一切险及机器损坏险,A为共保项目的主共保人,是共保双方的代表,

2、按70%份额承担保险责任并负责牵头处理保险相关事宜,B为共保项目的从共保人,按30%的份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协助A处理保险相关事宜。保险期限为2008年9月3日至2009年9月2日。A向被保险人收取全额保费,并向被保险人出具全额保险费发票和全额保险单。对于估损金额低于5万元的保险事故,由B负责现场查勘和初步核损,赔偿金额由A与B协商确定,A在每个案件结案后将赔案情况通知B;对于等于或高于5万元的保险事故,由B负责现场查勘,并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后立即通知A,A接到通知后全权处理。所有赔案由A审核,对于属于保险事故的由A向被保险人支付全额赔款。B在接到A提交的相关赔付

3、材料后,向A支付共保赔款。  合同签订后,被保险人向A交纳了万元保费。2008年9月至2008年12月30日,被保险人发生了两起保险事故。2008年12月30日,A以B不按约定履行查勘定损义务为由,向B发出解除“共保协议”的函,要求解除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协议。B于2008年12月31日发出答复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共保协议。2008年12月31日至2009年9月2日,被保险人发生了三起保险事故,B未进行现场查勘、核损。  A与B就A应当分配B多少保费发生争议,2009年8月5日,B将A起诉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并于2010年8月13日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

4、观点  B主张,A与B签订的“共保协议”合法有效,B已经按“共保协议”实际履行了全部义务。A单方解除“共保协议”的行为既无协议的约定,也无法律效力。故A应当分配其“共保协议”约定的全年保费中30%的份额,即万元。  A认为,A与B签订的“共保协议”实为再保协议。B未按合同履行再保协议中查勘的主要义务,A于2008年12月30日向B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再保合同自2008年12月30日终止。A应当支付B的保费为2008年9月至12月共计4个月的再保保费。故A只需要支付B全年保费中30%的三分之一,即万元。  法院认定及判决  2010年6月9日,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一

5、审认为:A与B签订的“共保协议”实际上为再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A从被保险人收取了全部保险费用,即应当按A与B签订的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份额将保险费分配给B。由于A与B于2008年12月30日因保证事故的现场勘验及核损问题发生纠纷,A向B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B虽未表示同意,但也未对2008年12月31日至2009年9月2日之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约定进行现场查勘、核损,该再保险协议已经不再履行,因此A应按照原、被告实际履行的共保协议的期限即2008年9月至2008年12月分配给B保费。一审判决:A给付B保费万元。  2010年9月

6、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认定A与B签订的“共保协议”合法有效是正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A与B因现场查勘、核损等问题发生纠纷,A于2008年12月30日向B发函解除双方签订的共保协议,B虽未表示同意,但在2008年12月31日至2009年9月2日所发生的保险事故,B也未到现场进行查勘、核损,未履行共保协议约定的义务。一审按照双方实际履行的期限,裁决A给付B的保险费金额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同的法定解除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只能是合同当事人;二是合同解除必须满足一定的情形;三是合同的解除必须通知对方

7、。  案情回放  2008年9月2日,A保险公司(以下简称A)与B保险公司(以下简称B)签订一份“共保协议”,约定:A与B共同承保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2008年—2009年度财产一切险及机器损坏险,A为共保项目的主共保人,是共保双方的代表,按70%份额承担保险责任并负责牵头处理保险相关事宜,B为共保项目的从共保人,按30%的份额承担保险责任并协助A处理保险相关事宜。保险期限为2008年9月3日至2009年9月2日。A向被保险人收取全额保费,并向被保险人出具全额保险费发票和全额保险单。对于估损金额低于5万元的保险事故,由B负责现场查勘和初步核损,赔偿金额由A

8、与B协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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