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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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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基于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涉税理由基于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涉税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基于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涉税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收款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随着收款进度逐期转回。 三、案例分析 例:2009年1月1日南方机械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北方汽车公司销售一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6000万元,分4次于每年的12月31日等额收取,增值税专用随收款进度分次开出并单独收取增值税。该大型设备成本为4320万元,与南方
2、机摘要: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是指在销售时商品已经发出,但货款是分期收回的,延期收取的货款(期限通常超过3年)具有融资性质,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对这一特殊销售业务在收入的确认时间和计量金额方面分别作了规定,两者规定的不一致增加了实际账务处理工作的难度,本文对这一业务中涉及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纳税处理理由进行分析。 关键词:融资性质分期收款增值税所得税 一、增值税理由 (一)未实现融资收益对增值税的影响。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业务实质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提供信贷的一种融资行为,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价款(长期应收款)应包括商品现销的公允
3、价值和利息收益。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上在发出商品时将未来分期确认的融资收益从长期应收款中剥离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收款时,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作为利息收入,冲减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类似于金融保险业提供的劳务收入,形式上应该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但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如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则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因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属于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除
4、商品的公允价值应缴纳增值税外,其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期摊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一并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对长期应收款入账价值的影响。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同样《增值税专用管理制度》第三章第八条中“关于专用开具时限”明确指出,采用赊销、分期付款方式结算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在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记载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凭证就是增值税专用,而增值税是销售方从购货方为国家代收的价外税,在发出商品尚未收到货款时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并未发生。因此,在分
5、期收款销售业务中,销售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和收款金额,分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分次从购货方为国家代收增值税税款,并分次扣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缴纳增值税税额。每次开具增值税专用并从购货方收到增值税税款时,直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可见,在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中,增值税税额并未影响长期应收款的入账价值,在交易成立时,即发出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长期应收款的入账价值包含的是未来分期收到的商品价款的总和,也就是现销商品的公允价值加上该公允价值在分期收款的期限内产生的收益(即未实现融资
6、收益)之和。 二、所得税理由 (一)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区别。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1.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会计准则规定,在符合实现销售的五项条件后,以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处理的产品在已经发出、货款尚未收到时,可确认收入的实现。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2.确认收入的项目不同。会计确认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和“融资收益”(即利息收入)两个项目,而税法只有“商品销售收入”一个项
7、目。3.确认的销售收入金额不同。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收入金额是商品销售时的公允价值,即未来流量的现值或当时商品的现销价。而税法规定本期确认的收入为合同约定的本期应收款金额。销售商品的全部收入为各期应收金额之和。 (二)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分析。 1.“长期应收款”项目的纳税调整。 (1)不存在坏账准备情况下的纳税调整。影响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的因素包括商品价值(即现销公允价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两方面,在报表中所反映的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为其摊余成本,即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余额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后的余额;而计税基础是长期应收款
8、按照税法规定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在发出商品当期,导致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两者的差额会造成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的增加,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产生的当期,确认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随收款进度逐期转回。 (2)存在坏账准备情况下的纳税调整。对长期应收款在持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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