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自己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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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1、耕地保护的重要性:(1)耕地保护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耕地是粮食安全的载体。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最根本的是保护耕地。(2)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耕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3)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社会稳定;(4)耕地保护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耕地保护必须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为目标。2、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考核制度(1)耕地保护的责任目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省长、主席、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

2、出相关指标,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2)考核标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考核标准包括:①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②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③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3)考核的依据: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

3、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4)考核方法:采用自查、抽查、核查相结合的方法。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国务院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②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算分析,并向国务院报告。③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国务院。(5)国土资源部采取抽样好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农业部

4、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3、耕地保护管理的主要内容(1)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要求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和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要合理配置,合理利用,从而保证耕地数量稳定。(2)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管理:(3)严格耕地保护执法:首先要加强耕地保护制度的建设,以制度保障执法。要严格耕地执法,要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严厉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以言代。(4)严格城市用地规模审核制度:实行用地规模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服从城乡总体规划的双重管理。(5)全面建设土地收益分配机制:1(6)引入耕地保护社会监督机制。4

5、、基本农田的概念: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期中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但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5、基本农田保护方针是: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1)基本农田的数量管理:①确保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②征用基本农田,必须报国务院批准;③基本农田占用实行占补平衡制度。(2)基本农田的使用管理:①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

6、油料作物的耕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③基本农田耕作应提高复种指数;④严格保护基本农田。(3)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协调各行业用地的最高规划。(4)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进行严格管理:①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③蔬菜生产基地;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⑤国务院规定的应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

7、其他耕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5)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的原则:①重点保护原则:②综合协调原则:③上下结合原则:④一致性原则。(6)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程序:①编制总体规划,确定保护方案;②划区定界,编绘基本农田保护区图;③设立保护标志;④建立档案;⑤验收确认。6、耕地占补平衡: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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