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康县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度

镇康县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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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康县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度一、政策组织实施部门及个人责任追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单位的相关部门在购置补贴实施过程中要遵守“谁办理、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报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购机补贴实施中违规操作的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二、生产企业及经销商的责任追究(一)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1.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2.不按规定的配置提供补贴

2、产品的,或者降低补贴产品配置变相涨价的。3.虚抬产品销售价格的。(二)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所涉及产品的补贴手续,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的,取消其所有产品在本县的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2.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2-3.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三)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1.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2.强迫农民购买

3、指定产品的。3.为购机农户代办补贴申请手续的。4.销售不合格产品,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5.价格虚高,通过不正当手段误导农民购机的。6.以减少补贴机具配置,强卖配件等方式变相涨价的。三、购机户的责任追究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且5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镇康县农业局2014年5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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