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风考纪宣讲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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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风考纪宣讲材料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2017年12月13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部分内容节选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部分内容节选2《西北大学本科课程考试管理细则》部分内容(节选)4《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部分内容(节选)62011年1月——2016年12月我校本科学生考试违纪情况统计72016年、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西北大学考点违纪作弊考生处理情况通报8考试违纪案例选登9考试作弊原因分析10树立良好考风,正确面对考试12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部分内容节选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

2、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部分内容节选(一)以下行为均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5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52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5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5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5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5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135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5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5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二)以下行为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61.携带与

4、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62.抄袭或者协助他入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6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6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6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6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67.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6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6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7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72.

5、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7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7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7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13(三)以下行为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8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8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8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8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85.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四)以下行为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

6、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76.组织团伙作弊;77.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78.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79.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西北大学本科课程考试管理细则》部分内容(节选)第二十三条在考场上不听监考教师劝阻,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扣除该门课程卷面成绩10-30分,并依据《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1.有意将书包、书籍、笔记本、复习资料等非考试用品放在座位周围者;2.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偷看他人试卷者;3.考试结束时,不听从监考老

7、师的劝阻,故意拖延交卷时间者;4.交卷后,有意在考场内滞留,给他人传递信息者;135.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者。第二十四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依据《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1.考试夹带者;2.传递、交换试卷及其答案者;3.经确认,桌面、墙壁、身体等地方有本人所写该门课程教学内容者;4.借机翻阅书籍、笔记本或他人试卷者;5.私自将试卷带离考场者。第二十五条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该门课程考试无效,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依据《西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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