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诉证据标准的现状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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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公诉证据标准的现状及其完善作者:四川省南…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965    更新时间:2007-6-11     浅析公诉证据标准的现状及其完善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张良      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公诉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庭审中公诉人的首要任务便是进行刑事证明,运用证据阐明指控事实、论证公诉主张。而要实现公诉主张,就必须在提起公诉前,按照证明标准,严格审查证据。那么,刑事证据标准是什么?在公诉阶段要达到怎样的证据标准和证明程度,才符合提起公诉的要求呢?由于现行法律仅作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极

2、为抽象的原则性规定,不够具体、不够清晰明了,并不能在实际办案中提供可操作性的标准。使其既熟知又难以准确把握。长期困惑着从事公诉工作的检察干警。现结合自己多年公诉实践和参考相关资料,拟就“公诉证据标准”谈点粗浅看法。   一、现行公诉证据标准的内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我国公诉的证据标准与侦查终结、有罪判决一样是“证据确实充分”。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用以确定案件事实证据的质和量的要求,它要求每一证据都必须是已查证属实,并且案件事实的各个要件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证明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排除,全案的证

3、据形成一个闭合的锁链。由此得出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排他性。这种证据标准又被“客观事实”的证明标准。具体而言,“证据确实充分”应作如下理解:   1、单个证据查证属实。   单个证据查证属实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和前提。首先,单个证据要符合客观性。即单个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的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无论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都应该是实实在在的客观存在。主观臆测、想象和无中生有的伪造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任何形式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都是由人对其作出的主观判断,不可避免地受人的个性在认识与判断上的差别的影响,具有人的因素。

4、故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其次,单个证据要符合关联性。即公诉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客观上的联系。凡是与刑事实体法定罪量刑相联系的事实,与刑事诉讼法程序活动相关的事实,都具有可采性。客观联系不仅仅指证据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存在,也包括证据能够证实案件事实不存在;既包括证据直接与案件事实相联系,也包括证据间接与案件事实相联系;既包括证据的全部内容与案件事实相联系,也包括证据的部分内容与案件事实相联系。再次,单个证据要符合合法性。即刑事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和法定的程序取得的事实材料。没有法定的证据形式,不具有证据的效力。一封匿

5、名举报信,因其没有举证人的署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指控的根据,因为其违反法定的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实物证据,因其具有相对稳定和难以重新调取等特征,故在司法实践要具体分析,不是一概否定。   2、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刑事诉讼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证实的,不得定罪量刑”,这一规定说明刑事证据之间必须相互支持、相互说明、相互依托、相互吻合,孤证不能定案。证据的相互印证要求案件的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互印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间接证据与间

6、接证据相互印证。   3、证据矛盾合理排除。   案件中各种发生过的事实和情况是错综复杂的,人们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又受时间、空间等客观条件和技术手段的限制。加之,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也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模糊性和矛盾性。严格地讲,任何证据与证据之间,甚至是一个证据本身都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性。言词证据在这方面的表示更为明显。所以在一定情况下,言词证据之间的矛盾是真实的,而过份的一致却往往意味着虚假。矛盾的合理排除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分析矛盾是否属于案件的构成要件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无关定罪的构成要件事实即使存在矛

7、盾,也属于细枝末节,完全可以合理排除。二是分析矛盾的内容是否符合日常的经验、逻辑和人情事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矛盾的证据在法庭上如何举证的问题?从证据材料完整性的角度考虑,所有证据材料必经全部展示出来。但从证据的真实性来讲又必须对矛盾的证据进行取舍,似乎让公诉人陷入矛盾的境地。实际上,公诉人展示证据的全部内容并不代表公诉人采信证据的全部内容;公诉人可以对矛盾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取舍,也可以应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审判人员的要求,出示矛盾的证据,但出示之后应当阐述对该证据的采信内容和该证据所要达到的证明对象。   4、证据组合形成体系。   证

8、据组合形成体系要求必须能够完整地、成体系地证实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也就是指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各事实要素之间环环相扣,形成闭合的、无断裂的证据锁链。以保证各个事实环节均有足够的证明,实现全案事实清楚。证据体系是否形成不在于它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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