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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8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象山宇立砂石有限公司石料加工项目环评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象山宇立砂石有限公司石料加工项目建设单位(盖章):象山宇立砂石有限公司杭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HangZhouEnvironmentalProtectionCO.LTD编制日期:2017年8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
2、写。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7三、环境质量状况1
3、1四、评价适用标准14五、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6六、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21七、环境影响分析24八、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30九、建设项目环保要求符合性分析31十、结论与建议33附图: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项目周边环境及噪声监测示意图附图3:项目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4: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示意图附图5:项目平面布置示意图附件:附件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登表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附件3:土地承包协议附件4:象山县农林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5:象山县螺蛳礁仁爱养老院意见附件6:临时用地红线图附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
4、象山宇立砂石有限公司石料加工项目建设单位象山宇立砂石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良广联系人叶金永通讯地址象山县鹤浦镇螺蛳礁村棺材湾山脚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建设地点象山县鹤浦镇螺蛳礁村棺材湾山脚立项审批部门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文号象发改备[2017]121号建设性质改建行业类别及代码C3033建筑用石加工用地面积(平方米)2600(0.26公顷)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万元)300其中:环保投资(万元)6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2%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2017.81.1项目由来象山宇立砂石有限公司石料加工项目选址于象山县鹤浦镇螺蛳礁村棺材湾山脚,项目总投资300万元,临时占用螺蛳礁村林地0.
5、26公顷(备案中为4亩,本次以象山县农林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面积为准),主要从事建筑用石料生产和销售活动,生产能力为年加工石材15万吨。企业于2014年11月在项目建设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办理环评手续时,由于缺乏相应资料,未能完成报批事项,现今为规范环保管理,履行环保手续,故现阶段象山宇立砂石有限公司完成了项目的备案,完善用地等相关手续,征得西北侧仁爱养老院的同意,并对场地内的环保措施进行完善后申报本项目。-34-为了对项目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以及省、市
6、环保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该项目的实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2015.6.1),该项目评价类别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为此,项目建设单位特委托杭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环评工作。根据环保管理部门的要求,我公司在现场踏勘、监测和资料收集等基础上,根据环评技术导则及其它有关文件,在征求环保主管部门意见后,编制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请环保主管部门审查、审批,为本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1.2编制依据1.2.1相关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起施行);(2)中
7、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9.1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1.1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6.1起施行,2017年6.27修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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