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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8
《2013二级建造师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真题解析班 讲义整理归纳》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201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真题解析班——陈印主讲2Z建设工程法律制度2Z建造师执业资格管理[分值分布]1~2分[近年重点]:一、注册类型和证章的有效期。(2010年)二、施工管理文件的签字盖章。(2012年6月)三、信用档案的内容、公示。(2012年6月)[复习提示]:掌握注册管理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发生损失的承担”。【知识点】:(1)、建设工程活动中形成的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施工管理文件
2、方为有效。(2)、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例1、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2012年)A、施工中形成的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或加盖执业印章。B、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C、所有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D、大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可以由一级或者二级注册建造师担任。【知识点】:(1)、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
3、为等内容。(2)、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例2、关于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2012年)A、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不包括注册建造师业绩。B、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良好行为不必记入。C、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就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D、由于信用档案信息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所以不需要公示。14【知识点】: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发生损失的,应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企业承担责任,将不良行为记入该企业信用档
4、案中。例3、甲离开了A公司跳槽到了B公司,但是A公司一直扣押甲的建造师证件,对B公司项目开工造成损失,则【应由甲所在聘用企业(A公司)承担责任】。2Z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分值分布]1~2分[近年重点]:一、法律部门。(2012年10月)二、法的制定机关。(2012年6月,2011年)三、法的纵向冲突。(2010年)四、法的横向冲突。(2012年10月)[复习提示]:重点掌握法的纵向冲突和横向冲突。【知识点】:法的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大法律全国人大及党委会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党委会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行政法规
5、国务院地方法规省、直辖市、较大市人大及党委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规章省、直辖市、较大市政府例1、下列国家机关中,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是()(2012年10月)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党委会。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C、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党委会。D、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E、国务院各部委。例2、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2011年)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D、最高人民法院。14【知识点】:我国规范性文件名称
6、有如下规律**法———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法规-地方法规(带地名)部委规章**规定/办法——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带地名)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2012年)A、法律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D、司法解释【知识点】:法的纵向冲突(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宪法法律司法解释【知识点】:法的横向冲突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与旧的冲突按新的特别的与一般的冲突按特别的新的一般与旧的特别冲突不按新也不按特别,谁制订谁裁决不同机关制定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认为应
7、适用地方法规,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冲突国务院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例4、关于规范性文件效力比较及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2012年)A、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B、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地方政府规章C、地方性法规在本辖区内的效力高于法律D、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E、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142Z民法[分值分布]4~5分2Z民事法律关系[近年重点]:一、法律关系客体:财、
8、物、行为、智力成果。(2009年)二、法律关系的变更。(2012年10月)三、法律关系的终止。(2007年)[复习提示]: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即当事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特点。【知识点】:(1)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主体是权利义务之所属,客体是权利义务之所附。(3)法律关系的变更,指法律关系的某一要素发生了变化,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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