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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8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第三次作业题及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第3次作业一、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32分,共8小题,每小题4分)1.行政复议2.行政处罚3.行政程序4.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5.行政人6.行政诉讼第三人7.执行罚8.行政行为二、简答题(本大题共24分,共6小题,每小题4分)1.简述行政主体的特征。2.简述行政法的特征。3.简述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式。4.举例说明行政复议终局型。5.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同与不同之处。6.简述行政赔偿中对人身权损害赔偿的情形。三、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44分,共4小题,每小题11分)1.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将原有的办公楼修葺一新,并购置了一些办公家具,便于2008年6月与该县居美
2、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居美家具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送货上门。县工商局认为该批家具质量不够好,便以此为由要求降低价格。居美家具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具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县工商局应履行合同,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县工商局即以居美家具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由,吊销了居美家居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处罚款7000元。居美家具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是要求县工商局履行合同,并偿付违约金;二是请求撤销县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县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居美家居公司的第一项要求,受理了第二项要求。问:工商局购买办公家具的行
3、为是行政行为吗?2.2002年1~2月间,B市光明药店承包人赵林在该市小河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胃舒”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B市后,由光明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胃舒”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B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者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胃舒”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系假冒产品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2年8月6日,分别向B市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
4、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2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光明药店的1000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光明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4000元罚款。现问:(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有管辖权?(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
5、时,本拟处以罚款2500元,因光明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4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江山市某商场与上海市某空调厂签订一份购买空调合同,双方于2002年7月5日发生争议。商场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由,请求江山市商场所在地区工商局确认该合同无效。区工商局经审查,于2002年8月1日作出决定,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空调厂不服,向江山市工商局申请复议,江山市工商局经复议,于2002年9月3日作出决定,驳回空调厂的申请,维持原确认。空调厂不服,于2002年9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后,被告提出如下答辩: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
6、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上一级工商局对经济合同无效的确认为终局确认,因此该市工商局的确认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终局行政行为,法院不应受理,并表示如法院继续审理,它将拒绝出庭应诉。后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均未出庭。现问:(1)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本案的被告是谁?空调厂应向何地何级法院起诉?(3)被告不出庭,本案程序上应如何处理?(4)本案审理时,以什么样的法律文件为依据?(5)如市工商局逾期未作出决定,空调厂在何时起诉法院才会受理?4.锦州市慧神乳品厂生产的奶糖的小白兔商标经国家工商局核准注册,注册图案为小白
7、兔,注册证为第号,慧神乳品厂由于严格质量管理,小白兔奶糖的商品信誉越来越高,1998年获优质产品牌。天龙食品厂未经许可,先后几次印刷与慧神乳品厂的小白兔商标标识相似的商标标识,并使用自己印刷的商标销售与慧神乳品厂同类的奶糖43512斤。慧神乳品厂发现后,认为天龙食品厂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损害了小白兔奶糖的商标信誉并导致本厂商品销售量下降,于是慧神乳品厂向本市新桥区工商局提出申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13万元,新桥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过审理,于1999年8月19日作出处理决定:(1)责令天龙食品厂停止侵权行为,销毁剩余商标标识;(2)对天龙食品厂罚款5万元;(
8、3)责令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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