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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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征求意见稿)(第四部分)2010-03-1510:24:57第八章使用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第2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的出厂技术文件;(二)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技术资料;(三)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四)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五)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六)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2、(七)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八)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3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配备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当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第4条锅炉使用管理应当有下列制度、规程:(一)岗位责任制:按照锅炉房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锅炉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操作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二)巡回检查制

3、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三)交接班制度:应当有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四)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2.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五)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六)水质管理制度:应当明确水汽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七)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应当明确节约能源和资源(燃料、电、水)以及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和措施。(

4、八)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当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第5条锅炉使用管理应当有下列记录:(一)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记录;(二)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三)交接班记录;(四)锅炉及辅机附件维修保养记录;(五)锅炉使用单位人员自行检查记录;(六)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七)锅炉停炉保养记录。第6条锅炉运行中不得任意提高参数。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前应当做好各种检查,启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运行中做好调节,保证供应,认真记录,防止发生

5、缺水、超压、超温等事故,锅炉压火后应当保证锅水温度、压力不回升。第7条锅炉的安全附件和联锁保护装置应当定期维护和试验,以保证其灵敏、可靠。第8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节能减排工作,采用先进技术,优先使用节能环保型产品。第9条当锅炉运行中发生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液态排渣锅炉无法排渣、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墙烧红、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汽水质量严重恶化等情况时,应当停止运行。第10条非电站蒸汽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炉:(一)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二)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但水位仍继

6、续下降;(三)锅炉满水,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过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四)给水泵失效或者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给水;(五)水位表、安全阀或者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六)锅炉元件受损坏,危及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安全;(七)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者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八)其它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第11条锅炉检修时,进入锅炉内作业的人员进行工作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进入锅筒(壳)内部工作之前,应当用能指示出割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电站锅炉可用阀门)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

7、汽、热水、给水、排污等管道可靠地隔开,用油或者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当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二)在进入锅筒(壳)内部工作之前,应当将锅筒(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段时间,工作时锅炉外面应当有人监护;(三)在进入烟道及燃烧室工作前,应当进行通风,并且将与总烟道或者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接的阀门关严密,以防爆、防火、防毒;(四)在锅筒(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应当不超过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应当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以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第12条

8、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得投入运行。第13条水处理系统运行时应当做到:(一)保证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的正常运行,连续向锅炉提供合格的补给水;(二)采用必要的检测手段监测水汽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严格控制疏水、生产返回水的水质,不合格时不得回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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