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国际私法考试小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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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维尼强调指出,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以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来决定其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本座”(seat)所在地,并且适用该“本座”地法,而不应拘泥于是否为外国的法律。他认为应该承认存在着一个“相互交往的国家的国际社会”,各国法律也形成一种法律共同体。每一法律按其本身的性质必定有其本座,只要找出其本座在哪个国家,就可径自适用该国的法律,而不必考虑这个法律是内国法还

2、是外国法按照这个观点,他把涉外民事关系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大类,并且指出了相应的“本座法”:1.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本座,故适用住所地法;2.物权关系的本座应为物之所在地,故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而不分动产、不动产;3.债是无体物,不占有空间,但履行地是实现债权的场所,因而应以债的履行地法作为债权的本座法。侵权行为之债应适用损害后果发生地法;4.行为方式应以行为地为本座,以行为地法作为行为方式的本座法;5.程序问题的本座是在法院地,故应适用法院地法。影响与评价:一是他在分析与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

3、座所在时,主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二是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该学说结束了法则区别说统治国际私法理论界长达五百年的历史,不仅对英美的国际私法的著作和判例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而且对各国制定冲突法典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以后许多国际私法学家相继提出的“法律关系重心说”、“连接关系聚集地说”、“最密切联系说”等理论,实际上均未完全脱离萨维尼方法论的影响。孟西尼《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1、历史条件意大利自12世纪起逐步分成许

4、多独立的城市共和国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统一意大利的思潮日益高涨。16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就是争取民族独立统一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同时,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出现了大批流向海外的移民,这就需要保护这些移民的利益。2、主要观点:(1)国籍原则,即本国法原则。国籍的构成因素包含了乡土、气候、宗教、生活习惯、语言文化、种族、历史传统等。一切法律关系皆以国籍为连结因素,以当事人国籍国法为准据法。(2)自由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关于合同,均应按照当事人的自由意思适用法律。(3)主权原则,即公共秩序原则。凡涉及国家

5、公共利益的事项,不适用本国法或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保护公共秩序而创设的法律应拘束境内的一切人。3、影响和评价孟西尼的学说反映了意大利资产阶级统一国家和维护民族主权的愿望,以及保护居住于外国的本国移民的思想,因此,他的学说在19世纪的意大利占了统治地位。我国自公元651年在制定的《永徽律》中已经含有冲突规范,至少迄今为止在国内立法中发现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唐朝《永徽律》(名例篇)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1918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法律适用条例》是一部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

6、系统、详尽、全面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成文法典。属人、属地匈牙利《关于国际私法的第13号法令》规定,法人的属人法以法人登记国家法律为首要原则,另由经章程指定的主事务所在地法为补充,还兼由实际管理中心地法作辅助。瑞士1987年《国际私法》第154条规定:公司由公司成立时所依据的那个国家的法律支配;公司不符合该法律规定的公司或登记的条件时,由公司事实上的管理国家的法律支配。最密切联系原则: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304条规定“公司设立地州的本地法决定股东对公司事务管理的参与权、利益分配权、公司解散后资

7、产的分割权、以及发行新股的权利。但在非常情况下,就该特定问题,按照第6条规定的原则,另一州与该股东及该公司有更为重要联系时除外,在此情况下,依该另一州的本地法。法人的多重国籍法人原具有某一特定国家的国籍,但由于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致使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的状态。《泰国国际私法》第7条规定:“法人国籍冲突时,以总店或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国的国籍为法人国籍。”跨国公司的国籍确认根据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

8、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公司法》第192条:“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把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外设立的公司。”《民通意见》第184条:“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的确定。(二)我国法律中的法律住所制度《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法人的营业所:法人的营业所是指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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