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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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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费及奖、助体系设置方案(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学校统筹国家财政拨付的研究生培养经费、自筹经费、研究生所交学费、导师提供的助研经费以及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奖、助学金。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种类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三助津贴(助研、助教和助管)、困难补助、助学贷款、计划内(外)奖学金等。第四条 本方案适用范围是入学时人事关系全部转入学校,
2、并在学校参加就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会计MPAcc、金融MF、工程管理MEM专业学位研究生除外)。第二章 研究生学费第五条 从2014年秋季入学的研究生起,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第六条 —17—除实行特别收费政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外,现阶段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为:理工农医类及经管类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10000元/年,硕士研究生8000元/年;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9000元/年,硕士研究生6000元/年;详见《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收费标准》。延期毕业时间在一年以内的,暂不加收学费。第七
3、条 目前已按规定实行收费政策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会计MPAcc专业),暂执行原收费政策。第八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生和提前攻博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学费标准。第三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异、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优秀研究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奖励标准为3万元/年,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2万元/年。第十条 有关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评选办法详见《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1)。第四章
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从2014年入学的研究生起开始实行。—17—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奖励比例100%;硕士研究生入学第一年学业奖学金分为优秀、普通两个等级,奖励比例100%,入学第二年及以后学业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励比例分别为30%、60%、10%。第十二条有关学业奖学金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奖励标准详见《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第五章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1.2万元
5、/年,按月发放,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0.6万元/年,按月发放,每月500元。超过规定学制的研究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第十四条 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和提前攻博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相关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正常学籍后再行发放。第十六条 有关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详见《华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校研﹝2014﹞64号)。第六章 研究生三助津贴第十七条 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津贴
6、用于支持和鼓励研究生在学校科研、教学、管理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第十八条 —17—博士研究生(含直博生)助研津贴由导师支付和学校配套两部分组成,学校配套标准为600元/月。硕博连读研究生通过博士资格认证、取得博士学籍后按照博士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执行。硕士研究生助研津贴由导师根据其参与助研工作的实际情况给予。学校按学制规定年限发放配套津贴,超出学制年限后,导师可继续给予助研津贴。助教、助管津贴标准分别为650元/月、600元/月。助教和助管岗位原则上聘用一年级硕士研究生。每名研究生不可同时兼聘助教、助管岗位。第十九条 其他有关三助工作规定详见《华东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
7、参与三助工作的实施办法》(附件3)。第七章 困难补助第二十条 学校综合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全面、认真部署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的助管、助教岗位以及各类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给予其经济上的补助。学校设立“研究生困难补助基金”,对因本人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研究生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第二十二条 有关困难补助具体操作,按现行有关办法执行。第八章 助学贷款第二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负的财政贴息方式。—17—第二十
8、四条 借款学生在学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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