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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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 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

2、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

3、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   (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

4、体”等荣誉称号。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务员、公务员集

5、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条 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

6、,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

7、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 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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