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_审计法_的八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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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审计法》的八个理由!柴楠!""#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成为中国国家审计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审计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广大审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建立健全审计法规,拓展审计领域,规范审计行为,探索审计方法,中国的审计监督工作初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然而近$年来,中国经济发生了重大变革,审计环境的变化向审计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新问题,《审计法》已经在许多方面不能满足审计工作的需要。为此,结合工作实践中发现的八个方面问题,本文提出了修改《审计法》的建议,旨在改善审计执法环境,促

2、进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其中多为个人管见,愿与大家共同商榷。一审计工作领域不断拓宽,需要扩大审计机关职责,使审计行为得到相应的法律保障审计工作发展&’年来,审计领域一直在逐步扩大。《审计法》的颁布进一步推动了审计领域的拓展,促进财政收支审计开始由“上审下”转向与“同级审”相结合,金融审计逐步转向对国有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等资产、负债和损益的审计监督。近几年来,审计工作的迅速发展,使审计领域在许多方面突破了《审计法》审计职责的规定。如,!"""年(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

3、行规定》之后,经济责任审计成为审计机关重要的工作职责,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开展起来。目前,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署的业务中开始与财政、金融、企业审计并列,在某些基层审计机关其工作量占了全部的!"#以上。又如,审计署$%%%年发布的《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规定了“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连续几年开展了对社会审计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治理整顿会计行业秩序、促进建立信用体系作出了突出贡献。二审计对象发生很大变化,应进一虽然在《审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使经济责任审计和对社会审计业务质量检查等新开展领域的工作可以援引有关规定来进行执法监督。但以上规定只是国务院或部门的法规,其法律地位远不如《审计法》,也不能体现新业务所具有的重要地位,所以应当在《审计法》审计机关职责一章中加以明确规定,尤其要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法律地位,使新的审计工作领域得到法律上的保障。步明确财政审计是审计工作的永恒主题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入,尤其是财政体制改革、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改制,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许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金融机构都不再是被审计单位,而结

5、算中心、支付中心等新的审计对象在不断产生,国家审计的对象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中央与地方的审计重点出现了明显的差异。在中央财政、金融、企业审计三架马车并驾齐驱之时,基层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却在迅速萎缩,国有企业和金融结构在县级基本消失,在地市级、乃至省级也大幅度减少,金融和企业审计完全依靠中央授权。目前,基层审计机关出现了只有两条腿走路的现象,一是财政审计(包括部分地区西部大开发的基建资金审计),二是经济责任审计。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经常是地方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任务急而且工作量占到一半以上,严重干扰了地方审计机关正常的审计工作。为此,明确财政审计是审计工作的永恒主体,是

6、当前保证审计机关,尤其是基层审计机关正常开展工作的迫切要求。笔者建议,在将经济责任审计写入审计法的同时,也要明确其从属于财政审计的地位,并在第三章的第一条中指出审计机关的工作重心将长期放在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审计上。三审计工作进一步深化,需要增加相应的审计权限,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审计机关享有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采取强制措施权、建议权、评价权、处理处罚权、通报公布审计结果权等八个方面的权限。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活跃发展,社会经济关系日益复杂,这些审计权限的规定需要作相应增加或调整。一是进一步明确要求报送和检查的

7、资料的内容及其责任追究的规定。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进行有效审计工作的基础,《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只作了相应要求,却没有明确如何处理、处罚违规行为,使审计工作在索要资料阶段就因为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而面临重重困难。为此建议,实行被审计单位承诺制,并增加对拒绝提供真实完整资料的被审计单位责任追究的规定。二是在调查取证权的基础上,增加第三方的约束和延伸审计的权力。如,在对社会审计质量检查中,经常要对企业进行延伸审计,由于审计职责的限制,国家审计机关无权对非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进行审计;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也存在约束第三方的法律空白。当被审计单位拒绝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时,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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