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警察学院院领导接待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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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警察学院院领导接待日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广大师生员工在民主管理学院事务中的积极性,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和解决师生员工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学院服务质量、办学水平,营造团结和谐的校园氛围,经学院研究,决定建立院领导接待日制度。第二条接待时间、地点(一)接待时间:每月15日(逢周末顺延至周一)。(二)接待地点:行政楼一楼大厅。第三条接待对象:学院教师、学生,职工家属、学生家长以及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第四条接待范围:(一)负责接待广大师生员工来访,听取他们对

2、学院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二)负责处置或协调解决广大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第五条接待要求:(一)院长接待日由院领导轮流值班接待。每次由1名院领导和2名部门领导负责接待工作。院领导在接待日要确保在岗。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接待时,应通知学院办公室做好协调工作。3(二)参与接待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认真听取来访人员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积极主动地与来访师生进行交谈和沟通,并热情周到地做好有关服务工作。(三)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当值院领导应及时处理,明示有关处理意见;需要集体研究后解决的要先做好解释工作,研究后及时答

3、复;属于职能部门处理的问题,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答复;对来访者提出的有利于学院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采纳实行;对确实不能解决或有困难的问题,必须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四)要自觉保守来访者要求保守的秘密或者隐私,不得随意扩散来访师生反映的问题。(五)学院办公室负责院长接待日的协调、服务及督查落实意见的执行。每学期开学初对本学期的接待日提前做出安排,并派工作人员协助接待日工作;负责将每次接待师生群众来访的内容、处理结果记录在案,年终统一归档;要及时跟踪、督促转交职能部门处理事项的进展情况,做到件件有结果;负责定期将接待日

4、办理情况在校务公开栏上公布,接受师生的监督。(六)对以上访为由,无理取闹、妨碍学院正常工作秩序、经劝告无效者,交院保卫科按相关规定处理。第六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福建警察学院院领导3接待日记录及处理结果反馈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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