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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7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279号)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第9号令修改)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
2、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三《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成人
3、发〔2011〕26号,2015年修改)第二十六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三)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 (四)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 (一)拆改房屋结构; (二)增加夹层; (三)其
4、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在五城区范围内对住宅实施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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