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初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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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谈初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性理由初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性理由论文导读:本论文是一篇关于初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适用性理由的优秀论文范文,对正在写有关于组织论文的写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作用,建立的。这样一来,有的民办企业部分目的确实就是为了营利,并且确实存在着出资人作为股东的现象,这明显不符合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标准,那么就不应该划归非营利组织,更不应该执行《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上述一些民办机构是否符合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条件,是否适用《制度》,难以确定。  另外

2、,由于我国另外存在事业单位这一1009-4202(2013)02-000-02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公益事业愈发蓬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规范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基础,从2005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已为大多数非营利组织接受,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能够发现一些理由。本文在前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其适用性理由进行分析、讨论。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性  近年来,我国公益事业发展迅速,尤其是在2008年南方冰灾和汶川大地震以后,各种公益性质的基金会、NGO、NPO、草根性组织纷涌

3、呈现。但在经历过“郭美美事件”等一系列恶劣事件后,公众对红十字会等公益组织产生了信任危机,并且使公益性质的非营利组织的治理理由成为公众日益关注的焦点。  一、非营利组织概念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organization)是一种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社会公益组织,具有正规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等六个基本特征,在西方社会学中,被称为“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  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4、)的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⒈不以营利为目的;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结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3.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之非营利性初探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  这是非营利组织的最显著特征,是与营利性组织的根本区别所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成立以及业务的开展,完全不是为了获取利润,其根本目的在于根据资源提供者的意愿,将资金运用于社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以及社会福利救助等公益事业

5、,推动社会健康发展。  在这种目的之下,非营利组织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种类型:纯非营利组织和准非营利组织。  纯非营利组织包括大多数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以及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在这些组织中,在收支相抵之后,还可能存在结余,还有一些组织利用现有的资源进行一些经营活动,获得一部分的经营所得。事实上,不论是结余,还是经营所得,都是加强管理,合理利用资源的结果,这些结余以及经营所得最终仍然用于组织的特定目的,并不违背非营利的特征。  准非营利组织一般包括民办性质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单位,以及

6、民办非营利社会福利组织。从形式上看,这些机构存在着一定的营利性,但是它们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组织,因此,也不算背离《制度》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规定。  (二)资源提供者不求回报且无法取得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  不仅仅是组织处在一种非营利的状态,与营利性的组织机构不同,非营利组织的资源提供者也是处于一种不求回报的状态。他们将资源提供给组织使用,并不是为了获得与所投资本相关的出资回报,他们不会也不能从组织中取得相应的回报。同时,组织的净资产不属于任何资源提供者所有,因此,他们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  例

7、如,人们对寺庙、教堂等的捐助,是不可能获得相应的资金回报的,并且,不可能拥有寺庙和教堂的所有权。  另外,以民办学校为例,存在出资人从学校的日常活动中取得了一部分收益的理由。首先,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民办学校确属社会性公益事业。因此,民办学校划归非营利组织当属毋庸置疑的。其次,《民办教育推动法》规定:“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因此,这种“合理回报”还是应当属于国家对民办教育出资人的以一种奖励,用以鼓励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这种奖励不应该等同于企业股东的分红,它们应该有

8、着本质的区别。  相应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具有类似规定。这样看来,现行规定下,这些民办机构应当遵照《制度》的规定执行相应的事项。  (三)清算财产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净资产既不归组织所有,也不归资源提供者所有,因此,非营利组织一旦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不存在分享的理由。这些剩余财产,只能按照规定由政府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分配,继续用于服务社会。  非营利组织的三个特征充分体现了组织和个人都无法通过组织的日常活动获得收益。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计及实施中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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