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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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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高新区设计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了解高新区设计企业状况,加强对高新区设计企业管理与服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新区设计企业认定是一种资格认定,认定后的企业纳入高新区设计产业管理办公室管理与服务范畴。第三条高新区设计企业认定的条件是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设计企业,设计企业具体指:具备创新设计能力,设计研发和品牌推广能力的企业。主要包含工业设计、建筑设计、环境艺术设计、视觉传媒设计(动漫游设计除外)、服装设计等。第四条高新区设计企业认定采取申报认可的方式,企业在被认定为高新区设计企业的期间可申请享受高新区扶持设计产业发展的政策,未经
2、认定或终止、取消认定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区扶持设计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第五条高新区设计企业认定时间从企业申报的时间算起;新注册企业在注册后三个月内通过高新区设计企业认定的,认定时间从企业注册时间算起。第六条大连高新区设计企业认定程序:1、设计企业向设计产业管理办公室提交认定材料。2、设计产业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认定。3、通知企业认定结果。4、定期公布高新区设计企业名录。第七条认定高新区设计企业提交的材料:1、《大连高新区设计企业认定表》。(一式两份)2、《企业发展状况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第八条高新区设计企业享受
3、的权利:1、可享受高新区扶持设计产业发展的各项政策。2、可优先参加高新区设计产业管理办公室为设计企业举办的各种活动。3、可享受设计产业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政策扶持咨询服务。第九条高新区设计企业履行的义务:1、每季度上报《企业发展状况表》。2、及时上报企业变更信息。3、支持设计产业管理办公室的相关工作。第十条高新区设计企业的终止。有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可终止高新区设计企业资格。1、发生破产、转产、合并、重组等情况的企业。2、搬离高新区的企业。3、未履行第九条所列任务,经高新区设计企业认定小组终止的企业。第十一条高新区设计企业的重新认定。有以下任意一种情
4、况,高新区设计企业需重新认定。1、被终止高新区设计企业资格的。2、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3、企业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第十二条已认定的高新区设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1、提供虚假信息的;2、有偷、骗税等行为的;3、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4、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被取消高新区设计企业资格的企业,高新区设计产业管理办公室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设计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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