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达标专项工作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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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达标”专项工作验收表用人单位:联系人:电话:内容《规范》要求是否符合备注职业病危害告知劳动合同告知《规范》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格式合同文本内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规范》第八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规范第七条

2、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要点:一.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二.内容与检测报告危害一致;三.形式参见《规范》内示例。岗前岗中职业卫生培训《规范》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要点:一学时,岗前(包括换岗)24学时,岗中12学时;二.内容,1规章

3、制度,2.操作规程,3应急救援措施,4.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维护,5.警示标识的含义,6.考试合格。公告栏《规范》第十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要点:一.设置在工作场所醒目位置,二.内容,1.管理制度13项。2.操作规程(全部危害岗位

4、),3.应急救援措施,4.检测报告(不超过一年)。健康检查结果告知《规范》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要点:一.抽查询问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二.查阅健康监护档案记录(参见总局《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表5-6及表6-3本人签字栏)。警示标识设置警示标识设置《规范》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第

5、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要求:一.位置,工作场所入口处及岗位醒目位置;二,标识与岗位危害相匹配,张贴全(具体内容参见第十三条);三,规格尺寸,参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区域警示线设置《规范》第十四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第十五条开放性放

6、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要点:一.有毒物品生产、使用及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黄色;二.高毒、剧毒物品生产、使用及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控制区---红色;二.警示线位于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线宽不少于10cm。危害告知卡《规范》第十六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示例见附件2)。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

7、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要点:一.危害严重岗位设置(包括矽尘、石棉尘岗位,致癌、致畸物质或致急性中毒岗位,放射性岗位),二.内容、形式参见《规范》内示例。中文警示说明《规范》第十七条: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附件3),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第十八

8、条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第十九条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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