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养护者受益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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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年第lo期No.102009总第193期C,eneral.No.193论养护者受益权的保障唐钊(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0031)[摘要]为解决“公地的悲剧”,我国有必要创设一种新型权利——养护者受益权。文章着重分析养护者受益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主要冲突及有关举证和认定问题.并指出:养护者受益权在多数情况下是与其他物权不相冲突的,但在环境保护问题上,养护者受益权应优先于所有权中的收益权;当养护者受益权遭受侵犯或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认定赔偿责任条件和因果关系对于冲突各方是十分关键的。[关键词】环境;养护者受

2、益权;举证责任[中图分类号]IY92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492(2009)10—0122—04[收稿日期]2009—05—2I【作者简介]唐钊,男,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湖南商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环境资源法学。一、养护者受益的确立境保护和生存发展所必须的权利规则。具体来讲,养护者受环境资源问题的产生与控制,奠不与资源的配置方式和益原则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自然入、法入或其他组织治主体的权利义务运行模式直接相关。当今环境污染形势日理污染,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未经许可为由

3、,拒绝履趋严峻,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可主张的环境权利小于环境污行支付他人代为治污的费用及劳动报酬的义务。(2)自然染带来的损失,对环境侵害的赔偿(也可再加上国家对环境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遭天灾人祸毁坏的土地、林木、草地侵害者的处罚)不足以实现对环境的恢复。环境侵害与权利等进行养护,以改善环境质量,养护者有权受益。如农民在人的损失是不等值的,环境侵害与民事侵权有着质的不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对承包土地也应存在养护收益的问民事侵权是对人(法律上的广义的人)的侵犯或对属人的物题。农民对土地的养护收益如能体现为一种权利,那现实中

4、的侵害,这种侵害直接指向具体的权利主体。环境侵害不是土地承包后出现的土地过度利用、肥力下降等土地永续利用这样。侵害行为不是直接对人的侵犯或对属人的物的侵犯。的问题就可得到解决。同样的情形也适用于牧民们承包草这种行为的直接结果是对环境造成某种影响,两不是对人或地放牧过程中护草的问题。(3)其他有益环境的养护行为。对属人的物造成直接的危害。我们可以把这种情况归纳为按照科斯定理,“不论法律将权利归属给哪一方都不影响协如下环境侵害公式:“侵害行为——环境破坏——权利人的商者在无交易成本(无交易成本表示参与协商者必可轻松达损害”。环境

5、侵害公式比民事侵权公式多了一个中间环节.,成共汉)的情况下达到最适状态”,这并不是说法律就不必将而正是这个环节的存在,决定了一般的权利救济不足以解决权利规定给某一方;而足正好相反,法律正是必须对权利属环境问题。为解决“公地的悲剧”,我国有必要创设一种新型于谁做一决定,因为若无私有财产权的明确界定(明确属于权利——养护者受益权。养护者受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某一方),则权利的防商交易便无从开始。“外部性”问题之他组织,以治污、造林和改善植被为目的,并以契约或实际占所以难以解决就是冈为外部效果没有私有财产权,故没有市有并施以具体

6、行为的方式,对严重污染、损毁或可能遭受严场。波斯纳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用最重破坏、危害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和投资,经确}人、低廉的代价就能够避免损害的发生者负担防止损害发生的评估或交易享有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而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义务”,其缺陷是防止损害究竟由谁负责也会经常因为科学人均不得以未经许可为由,拒绝履行支付他人代为冶污和绿技术的变化而难以确定。德沃金批判这是一种“无法律,无化的劳动报酬的义务。Ⅲ可以看出,养护行为具有极强的公益权利”的实用主义司法策略。在处理经济发展及保障人民不性。养护行为的公益

7、属性表现为:(1)养护行为的目的在于受污染的两难问题时,运用养护者受益权权利激励机制来变防止对社会公共环境秩序的侵害或改善环境质量,使全体人环境污染的消极保护为积极治理不失为一明智之举。确立民能够在良好的环境中以健康、舒适,安全地生活。(2)养护养护者受益权,能提高全社会的环保发展意识,让人民群众的对象是土地、林木、草皮,其具有生态价值,受益的是广大自觉投身到环境保护事业中去,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群众。(3)对养护者实施补偿的主体既包括一般责任主体,友好型的和谐社会。’也包括政府。二、养护者受益权与传统权利的冲突由于养护

8、行为的公益性质,当我们在处理养护者受益权养护者受益权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权利的新生权利,与保障问题时,需要突破传统民法的原则,确立新的有利于环传统权利之间的边界显得非常模糊,养护者受益权与其他权万方数据利之间极易产生冲突。养护者受益权设立的目的是调动公求的利益主要足生态利益.但不排除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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