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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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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经理义务——兼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的经理义务制度作者:殷武摘 要:本文从经理在公司中所处的多重职能性质的法律地位开始考察,阐述了经理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对经理义务的内容作以详述,并评价现行立法,针对我国公司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经理在职义务与离职义务规定的立法建议。关键词:经理义务,多重职能说,在职义务,离职义务一、引 言自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富论》中提出对经理受雇业业主工作积极性担扰的“经经理问题”【1】,到19932年法学家贝利与经济济学家米恩斯在其著作《现现代公司与私人财产》中,,从法
2、与经济学的角度,通通过对美国200家大公司司进行实证分析后,认为现现代大企业的管理权已经不不可避免地从私人所有者手手中转移到具有管理技能的的经理人手中,所有权与经经营权分离后产生委托人与与代理人之间的背离而引发发“经理革命”【2】时代代的到来,经理制度的研究究早已引起各国法学家、经经济学家的高度重视。在我我国,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较晚,论述不多。但随着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展,企业改革的深化,公司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职业经经理人市场的逐步建立健全全,对经理的地位、权利、、义务、责任等经理制度问问题应做深层次研究,并在在
3、立法上予以规制。26/26近些些年来,各种媒体不断地报报道在实践中经理层不遵守守诚信义务、忠实义务,对对公司利益进行侵蚀的现象象,经理人“跳槽”并策反反公司主要职员,离职后侵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篡夺公公司商业机会,与公司竞业业十分严重。在具体的司法法实践中,因我国公司法和和其他法律法规中对经理义义务、责任的规定过于简单单,很多义务、责任没有规规定,而使这些行为无法进进行规制、裁判,这种现象象大有不断蔓延的势头。因因此,对经理义务的研究,,加快立法工作的进行,以以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需要要,是本文形成的动因。目前,国内学者普
4、遍认为,,在义务上“经理与董事一一样,对公司负有谨慎和忠忠实义务。我国《公司法》》第59条至62条关于董董事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用经理。”【3】因而,论论述董事义务的文章很多,,对经理义务单独论述的很很少。笔者认为,经理与董董事作为经营层其义务有相相同的地方,但因二者在公公司中所处的地位、职能并并不完全相同,董事在经营营层中起经营决策意思职能能,而经理则只承担经营执执行职能,故义务上经理还还应有别于董事。本文拟从从经理这个独特的阶层出发发,通过考察其地位,分析析经理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础,对经理义务内容作以详详述,并以评
5、价现行立法,,提出完善我国立法中经理理在职义务、离职义务规定定的立法建议。二、经理理义务产生的基础法律上上,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作为为法律关系主体应为这种26/26行行为或不为这种行为的一种种限制或约束。【4】在所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以以后及职业经理层出现后的的公司法律关系中,作为一一种民事主体的经理应对公公司、股东、第三人负有怎怎样的义务呢?这要从经理理义务产生的基础开始研究究。从经理在公司中所处处的地位考察关于经理的的地位,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遍认为经理属于“商业使用用人”,【5】也有的国家家认为经理是公司的代理人人,如
6、德国;【6】英美法法系国家普遍认为经理是公公司的“高级职员”,【77】如英国公司法规定“经经理、秘书等在公司里专担担任一定职务的人都是公司司的高级职员” 【8】。。原苏联民法认为,经理是是公司的“法人机关”,【【9】等等。从国外对经理理立法来看,经理在公司中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在公公司中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位。目前,我国学者对经经理地位的认识有以下几种种学说:高级职员说,也也称之为雇员说,认为经理理是公司的高级职员,【110】这也是目前的通说。。代理人说,认为“经理是是为了公司利益而管理公司司日常事务并有权为公司签签署法
7、律文件的人。在性质质上,公司与经理之间是委委托代理关系,其中公司是是委托人,经理是公司代理理人。”【11】公司机关关说,认为经理是公司的机机构或机关,如“经理在中中国,也有公司机构的性质质。” 【12】公司代表表说,认为经理在实践中常常要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活动动,对外代表公司。【133】26/26对于经理在公司中所所处的地位,上述各种学说说只是从一个方面揭示经理理的地位,并不能完全涵盖盖实践中经理所拥有的全部部职能,不能全面体现经理理在公司中所处的地位。笔笔者认为:经理在公司中是是一独立的阶层,其具有多多重职能性质的独立
8、法律地地位,即多重职能说。在商商法中,不同的商事主体因因其不同的组织形态、规模模、经营方式,企业组织中中经理所扮演的角色不同,,职能并不完全一致。在公公司商事法律关系中,经理理是由法律允许创设,具有有特定的多重职能的性质,,为公司法人之需要,利用用其特有的技能、管理经验验、才能、专业知识等,去去实现公司法人之意志、目目的的人。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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