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

ID:9290568

大小:56.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4-26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_第1页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_第2页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_第3页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_第4页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导言一、问题的提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于股权代持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司法审判活动的统一提供了很好的指引,对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达成的股权代持协议效力认定提供了标准,对于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获得及权益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作出了规定。但是通过大量的文献检索和案例检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法律问题仍有学术上的分歧及司法实践难题,例如隐名出资人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目前存在形式说、实质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其中折衷说作为主流观点在司法实践及操作中最为常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就其具体认定仍有很多问题。通过本文案例引入和分析、司法实

2、践问题总结,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通过本文引入的案例及人民法院判决书,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实际出资人显名化过程中设置的门槛极高,并且标准并不统一。《公司法解释(三)》对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无效的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分歧并未进行具体规定,留下了立法空白。根据司法实践中股权代持纠纷类型及成因分析,不难看出股权代持纠纷类型多样,对于不同的情况《公司法解释(三)》并未作出具体认定,立法尚有不足之处,不利于统一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二、研究价值及意义《公司法解释(三)》出台对股权代持问题进行了很好的解决,但是理论与司法实践

3、是否契合,合理恰当解决当事人诉求依然值得研究。实践中,股权代持成因及类型多样,若不能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达到利益平衡的效果,则不利于经济、社会的良好稳定发展。隐名出资的存在具有非凡的意义,一方面使公司获得稳定的运营资金,提供规模壮大后盾,另一方面隐名出资人也保护了个人隐私,并同时实现自己投资、理财目的。本文立足有限责任公司,深入研究股权代持相关法律问题。从理论层面讲,通过研究各家之言,分析各方利弊,理论上提出自己的观点与想法。从司法实践层面讲,通过案例、法律检索,探究司法实践实际操作,总结发现存在的法律问题及风险。最后通过理论支撑及司法实践操作,提炼自己的构

4、想与方案设想,为股权代持法律问题研究及其制度的长远发展献上绵薄之力。..............第一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概述股权代持包括广义上的股权代持和狭义上的股权代持,其中狭义上的股权代持主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通过协议、口头等方式进行的股权交易结构设计。广义上的股权代持除了狭义上的股权代持,还包括因企业改制造成的股权代持以及因股东死亡、离婚等导致的股权代持问题,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狭义层面的股权代持问题。股权代持作为股权设置运作的一种方式,在商事活动中拥有较多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为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实现资金有效配置最大化;较大程度上保护个人隐私,为投资主

5、体隐藏自身身份提供有效路径;通过股权代持,将股权集中于特定股东,通过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与此同时,因为股权代持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等因素存在,投资主体为利益所驱使,规避相关法律问题,最终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股权代持过程中,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分别承担了相应的法律风险,以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例,因为事故发生时实际出资人出资尚未完全到位,名义出资人李亮及舒铮分别需要承担约人民币四千万的的出资,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实际出资义务直接过渡到名义股东身上,致使两位名义出资人明显承载了本不应承

6、担的出资义务。.......第一节股权代持的成因及分类从利益角度分析,股权代持涉及多方主体,其中主要包括实际出资人、名义出资人、公司、公司债权人,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股权代持协议或投资协议约定是股权代持成立的基础性条件,实际出资人作为实际投资者采取股权代持的不同目的成就了股权代持的成因。根据司法实践中的股权代持纠纷,将股权代持成因归结为规避法律、政策与非规避法律、政策两大方面:首先,为了规避法律政策相关规定,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规避国家强制性规定,使非合格投资主体合法化,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规避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对投资主体的规定。较为

7、典型的即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从事或参与盈利性活动的禁止性规定。5第二,规避我国《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限制。博智资本基金公司与鸿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中,博智公司(外商)与鸿元公司签订的《委托投资及托管协议》、《协议书》的原因主要为了规避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的限制,即对于境内非上市保险公司,全部境外股东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保险公司股份总额的25%,否则即应适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的规定。6第三,出于税收优惠政策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即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8、,为了满足该比例,享有相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