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险(备-责任)[2010]主30号-平安高新技术企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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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指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或机构。第三条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研发成果为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验收合格的研发成果。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或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由于被保险研发成果存在设计缺陷造成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有形财产损失,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由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发生保险事故后,依

2、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研发成果的设计缺陷必须有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选定的技术鉴定机构或仲裁机构、法院指定的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书面鉴定结果。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3、、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大气、土地、水体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六)被保险研发成果被错误使用、不当使用或违法违规使用。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4、;(三)被保险研发成果本身的损失;(四)产品退换、召回发生的损失;(五)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六)精神损害赔偿;(七)任何间接损失;(八)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第八条当被保险研发成果直接或间接被应用于以下用途所发生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任何航天器、航空器、航海器、石油钻井平台;(二)作为任何航天器、航空器、航海器、石油钻井平台的零部件;(三)监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航空器、航天器、航海器及石油钻井平台的运行。第九条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5、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第十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法律费用每次事故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超过法律费用累计责任限额的25%。第十一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但最长不得

6、超过三年。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追溯期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

7、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九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

8、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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