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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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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指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进行,并可防止因会计人员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一、交接的范围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后,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3.移交人
2、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人员未与接管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二、交接的程序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资料和物品等。
3、(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
4、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5)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3.专人负责监交为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时,必须由专人负责监交。(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4.移
5、交后的有关事宜(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移交清册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三、交接人员的责任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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