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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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有关工资问题处理的政策规定根据1999年11月23日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发放和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计发等问题函复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

2、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二、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人员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

3、、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三、被羁押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

4、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

5、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缓刑期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

6、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2000年8月4日陕西省人事厅《关于贯彻人事部人发[1999]134、135号和人函[1999]177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陕

7、人发[2000]53号)第八条规定:对人函[1999]177号条一条第四款“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之规定明确为: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确定:如判刑前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先将其判刑前的原工资降低三档,再逐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新任岗位的工资档次,如无档可降和降低后工资低于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最低档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三条之规定执行;如判刑前为国家公务员,缓刑期满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可以其判刑前原职级工资的四项之和为基数,乘以70%,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

8、务工资档次,再降低三档。陕人发[2000]53号文件第九条规定:缓刑期满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其退休费的计算办法是:先将判刑前的原工资适当降低,其中,原为国家公务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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