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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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机动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工作用车,做好机动车辆的保养工作,特制定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辆为招商用车和工程车辆。第三条各科室、直属机构使用的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监督管理使用;控股公司各子公司、各部门使用的车辆,由控股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两个办公室为车辆管理部门,分别行使机关车辆和公司车辆的运行和考核管理、驾驶员教育、车辆统一调配等职能,确保车辆有序运转和工作效率。第二章车辆使用的管理第四条车辆管理部门根据部门工作的需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工程车给各个部门使用。这些工程车辆由用车部门依照

2、本规定自行管理,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工程车辆的使用管理实行部门负责人负责制。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车辆使用进行安排和监督,车辆使用中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由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条工程车辆原则上只能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有特殊工作需要驶出规定范围的,须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4—第七条工程车辆应该在车身外表喷上“***工程车”字样,标示监督电话。第八条工程车辆的使用必须做好用车登记,每个月月底由部门负责人签名确认后,统一交由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九条工程车辆原则上晚上须停放在停车场或各部门办公楼的停车场,确有特殊

3、情况晚上不能开车回单位停车场的,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做好登记,每月将记录情况送车辆管理部门。第十条所有车辆不准私自外借。各工作人员不准私自利用单位车辆学习驾驶,严禁私自存留和配制车辆钥匙。由于私自用单位车辆学习驾驶而造成事故的,将追究学车者和借车者的责任。第十一条车辆外出后,不准乱停乱放,要爱惜和保管好。第十二条车辆管理部门将对各部门工程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凡发现违反上述工程车辆管理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将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取消用车人的用车资格,并内部通报,由人事部门备案。第三章车辆的维护与保养第十三条所有车辆进行加油时,

4、须在发票上注明车牌号码、汽车总里程、经办人等,加油费按相关报销规定报销。第十四条各个用车部门应做好车辆的检查(经常性检查、行驶中检查)、保养(日常保养、定程保养、停驶车保养)和维修工作,保证车辆整洁美观、性能良好。—4—第十五条已过保修期的车辆原则上到管委会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护和保养。车辆的维护和保养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才能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护和保养。第四章交通事故及车辆维修规定第十六条出现交通事故,有关驾驶人员必须马上告知所属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并将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以书面形式详细报告所属部门及上报车辆管理部门。情节严

5、重的,由车辆管理部门报管委会领导。第十七条需进厂维修的车辆,驾驶人员须报车辆管理部门,并在档案维修卡上做好维修情况登记。第十八条维修费用超过2000元的,由车辆管理部门请示分管领导或公司总经理同意后方可维修。第十九条各部门应定期检查本单位车辆的保管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行驶要求的车辆,及时报告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五章车辆有关费用的报销第二十条招商车辆产生的各项费用列入相应购置部门的账户中,每辆车均单独做册记录。第二十一条工程车辆使用、保养、维修等所产生的费用,由用车部门负责人确认,交控股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报销。—4—第六章年审第

6、二十二条所有车辆由各个使用部门组织年审,车辆的购置部门积极配合。第七章驾驶人员的要求第二十三条驾驶人员应该有驾驶证,无证驾车而造成事故的,除自行承担后果外,车辆管理部门还将追究其本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四条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爱护车辆,做到安全、文明、礼貌行车。如违反交通规则被处罚,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负。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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