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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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资料汇编15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资料汇编15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资料汇编15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资料汇编158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资料汇编158前言中小学生、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社会的安宁。近几年来,随着我区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全区校园安全保障水平及治安防范能力亦不断增强,安全形势保持平稳态势。但对照“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办人民满意教育”等要求,我区校园安全管理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安全管理还不够严格规范,安全事故及在校生违法犯罪现象还时有发生。158为规范校园

2、安全管理,促进校园平安和谐,国家、教育部以及省市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内容涵盖了校园安全管理和预防学生违法犯罪等工作的方方面面。区教育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收集整理,有针对性选编了一些与校园安全管理关系紧密、指导性强的内容,并与相关部门进行了讨论修改,形成了本册资料汇编,希望能给全区中小学幼儿园的日常安全管理及“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带来一定的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

3、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六)依法接受监督。

4、第五章 受教育者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58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

5、、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九条 

6、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58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

7、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章 附则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158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摘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三章 学校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

8、校提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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