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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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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四章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的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特征表现为:①没有直接财产内容;②与人身紧密相连;③与财产关系相联系,有时影响财产的取得、丧失和变更。财产关系的特征表现为:①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②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自治;③等价有偿,但有例外。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
2、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1.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即使国家参与某一民事关系,其与对方当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也是平等的。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也就是传统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不是绝对的,其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双方
3、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了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三、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民法的调整而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是:①主体的私人性;②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③产生的自治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
4、中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法人。此外,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合伙企业、创作作品的非法人单位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国家,也是民事主体。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它是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Lr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身利益以及特定的权利。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1.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内容的不同所作的划分。财产权是指以通常可以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5、主要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是指与权利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2.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典型的支配权。3.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债权的主要内容为请求权。4.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通过其单方的行为就可以使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作用是使权利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法律行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5.抗辩权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对方行使请求权时依法对抗、拒绝履行的权利。抗辩权人并不能否定对方请求权的存在或消灭对方的
6、请求权,但是可以根据抗辩权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拒绝履行义务。6.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民事权利。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等均属绝对权。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效力仅仅及于特定的义务人,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7.主权利和从权利主权利是不依赖其他权利为条件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称为救济权,而基础权利则谓原权。8.既得权和期待权既得
7、权是指已经取得并能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因法律要件未充分具备而尚未取得的权利。五、民事权利的救济公力救济是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自力救济是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以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前者如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等,后者如公共汽车售票员扣留逃票的乘客等。由于自力救济能够演变为侵权行为,故只有在来不及援用公力救济而权利正有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时,才允许被例外使用,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六、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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