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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4
《劳教人员所外执行办理条件及程序规定(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劳教人员所外执行办理条件及程序规定(试行)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劳动教养管理工作执法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劳教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所外执行: (一)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或患严重疾病,无其他赡养人照顾的; (二)夫妻离异,一方下落不明,子女年幼无人抚养的; (三)父母丧失劳动能力、患严重疾病或双亡,弟妹年幼无人抚养的; (四)夫妻一方患严重疾病,无人照顾的; (五)有其他特殊困难,非本人无法解决的。 劳教人员确系原单位业务技术骨干,原单位有特别需要的,
2、可以办理所外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所外执行: (一)所内执行劳动教养期间表现不好的; (二)有重新违法犯罪危险的; (三)患有性病未治愈的; (四)尚未戒除毒瘾的; (五)因流窜作案被劳动教养的; (六)其他不宜办理所外执行的情形。 三、劳教人员所外执行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因家庭有特殊困难办理所外执行,由劳教人员本人和家属向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所外执行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因原单位有特别需要办理所外执行,由原单位和劳教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办理所外执行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3、 (三)劳教场所审核劳教人员是否符合所外执行条件; (四)对符合条件的,劳教场所向劳教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发出《劳教人员所外执行征求意见书》;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和区(县)公安局签署是否同意劳教人员所外执行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五)家属申请所外执行的,由劳教场所与劳教人员家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签订联合帮教协议书;原单位申请办理的,由劳教场所与劳教人员家属、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原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签订联合帮教协议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4、 (六)场所呈报所外执行到市劳教局审批前,须在大(中)队劳教人员生活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 (七)劳教人员所在大(中)队整理所外执行材料,填写劳教人员所外执行呈报表,提出意见,报场所管理部门审查,劳教场所审核同意后报市劳教局审批; (八)劳教场所根据批准意见,办理所外执行手续,填发《所外执行劳动教养证明》并通知劳教人员; (九)劳教场所对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应定期考核和检查,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或所外执行条件已消除的,应报市劳教局批准,收回所内执行。 四、办理劳教人员所外执行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外执行劳动教养呈
5、批表》(一式两份);应填写完整清晰,叙述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正确,印章齐全清晰;对具体困难、表现情况、是否符合所外执行条件作重点阐述; (二)劳动教养决定书、减期、延期通知书; (三)所外执行申请书;因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由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书面申请,要求真实叙述劳教人员与家属的关系和具体困难,提出申请,亲笔签名捺印;因原单位特别需要的,由原单位和劳教人员书面申请,申请应叙述劳教人员在原单位的技术专长、职称、岗位、任职等工作情况,申请由劳教人员亲笔签名捺印,原单位申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四)所外执行劳动教养的相关证明
6、材料,包括离婚(结婚)证明、夫妻一方离家出走的证明(当地街道或乡、镇、派出所证明)、户口簿复印件、有关疾病证明书(县级以上单位)、死亡证明书复印件、独生子女证明书复印件、原单位关于业务、技术骨干的证明材料等; (五)劳教场所与劳教人员家属(原单位)、街道(乡、镇)及公安派出所签订的帮教协议书; (六)劳教人员所外执行征求意见书; (七)劳教人员民管会对劳教人员现实表现的证实材料; (八)直接管理民警对劳教人员表现情况的证实材料; (九)劳教人员计分考核汇总表(有管理科签署的意见,加盖劳教所印章) (十)劳教人员吸毒的
7、应附尿液检验记录、尿液检验报告书; (十一)劳教人员进入半开放式(开放式)管理模式审批表; (十二)劳教人员所在大(中)队所外执行的会议记录,要求管理民警及考核小组成员共5人以上的人员参加,叙述事实清楚,意见明确,参会人员亲笔签字; (十三)公示结果,场所监审部门须签署意见; (十四)劳教场所对所外执行的会议研究记录,要求分管副所长、管理、教育、生卫、监审、驻检察室等考核领导委员会的人员参加。 五、办理所外执行时弄虚作假,或经外调证实不符合所外执行条件的,应撤销所外执行决定,将劳教人员收回所内,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劳教人员
8、所外执行期间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应终止所外执行,收回所内继续执行劳动教养。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劳教局关于规范劳教人员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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