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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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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提请罪犯减刑假释的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依法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司法部颁布的《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请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罪犯实际改造表现。 第三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
2、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分别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办理。未经法定程序,罪犯不得提请减刑、假释。 第五条 监狱成立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监狱长及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生活卫生、狱内侦查、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管副监狱长任主任。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不得少于7人。 第六条 罪犯获得行政奖励是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的依据。对罪犯的行政奖励,必须分别按照市监狱管理局制定的《罪犯行政奖励办法(试行)》、《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办法》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 对罪犯的行政奖励分为表扬
3、、记功、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市级改造积极分子。 对罪犯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禁闭。第二章 减 刑第一节 减刑的条件 第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下列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4、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三)“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罪犯在执行期间获二次以上表扬或一次以上记功的视为确有悔改表现。获五次以上表扬、四次以上记功、二次以上监狱改
5、造积极分子、一次以上市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视为悔改表现突出。 第九条 罪犯(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提请减刑: (一)获一次以上市级改造积极分子或二次以上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或三次以上记功(含单项记功),或二次记功并二次表扬,或一次记功并三次表扬,或五次以上表扬的; (二)剩余刑期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获二次记功,或一次记功并二次表扬,或四次表扬的; (三)剩余刑期不满六个月获一次记功或二次表扬的。 第二节 减刑的幅度、量化标准 第十条 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 (一)如果
6、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 (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第十一条 对有期徒刑罪犯(包括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的量化标准为: (一)获得表扬一次,减刑不超过三个月; (二)获得记功(含单项记功)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 (三)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记功一次,减刑不超过八个月;
7、 (四)获得市级改造积极分子并记功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六个月; 对获得多次记功(含单项记功)、表扬、监狱或市级改造积极分子等行政奖励的,可按照上述规定累计计算减刑幅度,但累计减刑幅度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对同时获得监狱、市级改造积极分子的,按市级改造积极分子减刑幅度减刑,不得将两项行政奖励合并计算减刑的幅度和减刑的次数。 在依法对罪犯减刑时,不得重复使用行政奖励(即前次减刑已使用的行政奖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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