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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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00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17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JGJ/T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台州市风

2、景名胜区管理规定》3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定3.1下列范围严格控制、禁止设置:(1)政府行政中心、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建筑—1—风貌保护区等区域严禁设置各种形式广告。(2)城市公园绿地、城市重要景观路段或景观敏感区域、住宅区等区域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严禁在该区域内建筑物立面和建筑物顶部设置广告。(3)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人行道隔离栏、分隔带;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内侧);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4)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

3、通标志5m范围内;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m范围内;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m范围内;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5)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跨越道路设置的;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的;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的;在有居住功能的建筑窗间墙、窗肚墙设置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影响居住人合法

4、权益或—2—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m范围内设置的;在主城区以内,设置铁皮、木条等制作的简陋广告(围护建筑工地的除外);其他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6)有下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之一的: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影响绿化生长的;直接遮挡绿化景观的;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3.2不得占用和影响残疾人使用设施设置户外广告。3.3不得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3.4不得在坡顶屋、屋顶为透空护栏的建筑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户外广告。3.5主要城市道路两侧不得重叠设置户外广告,商业区域

5、适当控制。3.6不得遮挡建(构)筑物窗口,影响建(构)筑物采光、通风设置户外广告。3.7在非严格控制区域(商业区域、步行街)鼓励设置使用新材料、新创意、符合整体亮化要求的户外广告,但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设置。4依附于建筑物及城市道路设置的广告设施4.1广告设施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且不得超出骑楼或悬挑架空部分底沿;上端不得高于建筑物檐口底面或女儿墙。左右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廓线。—3—4.2建筑物广告的设置位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功能和安全,禁止户外广告设施遮挡非商业性建筑的窗户、堵塞疏散出口以及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4.3不得在建筑主体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

6、上设置广告,不得在高层建筑主体墙面设置广告。4.4不得在建筑物室外台阶、踏步上设置广告。4.5广告设施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3m,其突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4.6立体浮雕型广告设施突出部分突出墙面距离不超过1.5m,突出部分下沿距地面垂直距离不低于4.5m。4.7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规划红线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4.8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在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广告设施外挑距离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但外挑距离不得超过3m;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m的,广告设施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m。4.9贴附沿路实体围墙的广告设施

7、,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4.10建筑物屋顶上的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1)不得妨碍相邻居住建筑的日照,突出屋面的广告设施的高度应计入建筑高度,其建筑间距还应符合《台州市城市总体规—4—划》的有关规定。(2)广告设施的看板及构架不得突出该设置屋顶楼层女儿墙外墙面,广告设施底部构架的高度不得超过屋檐(女儿墙)的高度,底部构架以上的构架不得裸露,应用与建筑物色彩相协调的材料予以遮挡。(3)广告设施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设置总长度不得超过屋顶层周边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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