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ID:9232772

大小:98.55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4-24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_第1页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_第2页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_第3页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_第4页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结算参与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从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证券类金

2、融产品交易全部或部分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均应遵守本办法,B股交易的结算业务除外。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第三条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第四条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第五条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四)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2—(五)指定收款

3、账户授权书;(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第六条结算参与人应在本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中国证监会未予规定或另予规定的除外。第七条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在本公司网站向结算参与人公布。本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专用存款账户。第八条结算参

4、与人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存入资金时,应当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公布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注明其资金交收账户账号及资金性质(自营资金或客户资金)。本公司确认收到款项后将相应金额记入其资金交收账户。第九条根据各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本公司每月为各结算参与人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计算公式为: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天数×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其中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暂定—3—为20%。本条前款规定的上月证券

5、买入金额包括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基金和债券二级市场买入金额和债券回购初始融出资金金额和到期购回金额,但不包括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金额。第十条在每月前3个营业日内,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第十一条新申请加入本公司结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从其加入之日的下一个月起,执行本办法有关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规定。第十二条结算参与人被认定为高风险结算参与人的,本公司有权随时提高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本公司认为风险较低的结算参与人,本公司可以降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本公司提高或降

6、低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调整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三条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或认为必要时,本公司有权重新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计算方法和调整时间。第十四条资金交收账户的资金由于相关原因被冻结,结算参与人应保证资金交收账户中冻结资金以外的资金能完成正常交收并满足该结算参与人最低备付金限额的要求。第十五条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每日(包括节假日)—4—日末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不得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可用于应急交收,但如日末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时,结算参与人应于次一营业日补足。

7、本公司将资金交收账户日末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情形作为结算参与人业务不良记录登记在案,并作为确定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程度的因素之一。第十六条在保证当日资金交收的前提下,资金交收账户余额扣减冻结资金后,如超过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结算参与人可以申请将超出部分资金划入其指定收款账户。第十七条资金交收账户余额不能满足交收日交收所需要的资金时,结算参与人必须在当日交收截止时点之前将不足部分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否则,构成资金交收违约。交收违约处理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八条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冻结部

8、分除外)按下列顺序用于以下项目的资金交收:(一)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二)二级市场资金净额交收;(三)实行标准券制度回购购回款交收;(四)一级市场资金交收。第十九条本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5—活期存款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备付金利息。结算备付金利息每季度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应计利息记入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并滚入本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利率,本公司统一按结息日的利率计算利息,不分段计算。第二十条本公司向结算参与人提供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