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电大【教育法学】综合练习参考资料小抄

2017年电大【教育法学】综合练习参考资料小抄

ID:9231461

大小:260.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04-24

2017年电大【教育法学】综合练习参考资料小抄_第1页
2017年电大【教育法学】综合练习参考资料小抄_第2页
2017年电大【教育法学】综合练习参考资料小抄_第3页
2017年电大【教育法学】综合练习参考资料小抄_第4页
2017年电大【教育法学】综合练习参考资料小抄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7年电大【教育法学】综合练习参考资料小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专业好文档教育法学综合试题参考资料一、填空题:1、学校人身保险属商业保险性质,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双方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签订保险合同。2、融资方式是指社会资金由盈余部门(资金供给者)向赤字部门(资金需求者)转移的形式、手段、途经和渠道。根据融资过程中形成的产权关系,其可以分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3、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归结,它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责任时必须依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这就是归责原则。根据各国立法现实状况,一般采取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4、法律责任的类型是指承担法

2、律责任方式的类别。根据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将其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5、法律救济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半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6、申诉制度可以分为两种。其中,诉讼上的申诉制度是指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诉。1、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2、我国学校目前实行的内部领导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会

3、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3、教师资格的取得要件包括:国籍要求、思想道德要求、业务要求、学历要求或资格考试要求。4、教师职务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岗位的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5、学生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注册并由其记录学业档案的受教育者。6、我国《教育法》中对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努力学习的义务;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的义务。1、教育法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2、教育法学研究的内容是指组成教育法学体系的各项基本知识的总和。

4、我国教育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法的基本理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三个层面。3、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为人们确定的不同行为模式,可以将其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三种规范。其中,授权性规范是指授权人们在法定条件下,有权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4、根据宪法规定,我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规章几种。5、教育权包括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四种教育权。其中,学校教育权是

5、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育活动的权利。6、受教育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它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2、教育法律权利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它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行为权、要求权、请求权。3、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教育立法程序可分为

6、法律方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分布。5、学校教育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6、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三、简答题:1、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联系与区别。答: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而教育法学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2、简述教育法的特性。答

7、:教育法的特性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的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如果将教育法作为法律整体的一部分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它便具有一般法的强制性、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征。如果将教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组成部分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教育法又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是调整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3、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不同特点。答:(1)主体不同。教育权的主体主要是以国家、机构或组织的身份存在的,受教育权主权是以公民的身份存在的;(2)来源不同。国家教育权是公民所赋予的,是一种权力,是不可以放弃和转让的,受教育权是来源于人的生命权,是由于人的存在而存在。1、教育

8、法律义务及其表现形式是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