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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4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xv部的概要 – 披露权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XV部的概要–披露權益目錄條次頁次1.引言1.1概覽31.2我可以在何處取得披露權益表格,及須將表格送交到哪裏存檔?41.3我可以在何處閱覽已根據第XV部送交聯交所存檔的資料?51.4界定用語52.大股東的責任2.1何謂股份“權益"?52.2何謂當作持有的權益?72.3何謂衍生權益及“相關股份"?82.4何謂“好倉"及“淡倉"?102.5假如我持有股本衍生工具,我會被視為持有多少股股份的權益?112.6我應如何及於何時計算我的權益的百分率數字?122.7我須於何時作出通知?152.8[因已喪失時效而刪除]2.9何謂“你的股份權益的性質有
2、所改變"?172.10我須披露甚麼價格╱代價,及應如何計算?212.11何謂我持有股份的“身分"?222.12豁免及無須理會的權益232.13證券借貸372.14受控法團442.15法團所送交存檔的通知的特色453.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的責任3.1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須披露哪些權益?463.2何謂“相聯法團"?473.3何謂股份“權益"?483.4何謂“債權證"?493.5何謂當作持有的權益?493.6何謂衍生權益及“相關股份"?493.7何謂“好倉"及“淡倉"?493.8假如我持有衍生工具,我會被視為持有多少股股份的權益?491修訂日期:2014年8月5日3.9我須於何時
3、作出通知?503.10[因已喪失時效而刪除]3.11何謂“你的股份權益的性質有所改變"?533.12我應如何及於何時計算我的權益的百分率數字?543.13我須披露甚麼價格╱代價,及應如何計算?553.14何謂我持有股份的“身分"?563.15豁免及無須理會的權益573.16證券借貸584.送交通知存檔的期限及須使用的表格4.1作出具報的時間584.2須使用的表格594.3修改或改編有關表格–註腳及不同表格的用途604.4表格內所使用的代號604.5身為董事的大股東必須使用表格3A614.6送交通知存檔的途徑614.7有關填寫訂明表格的常見提問635.雜項5.1域外的法律
4、效力665.2罪行665.3一致行動人士協議675.4由法團對股東進行調查705.5大股東權益及淡倉登記冊715.6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權益及淡倉登記冊725.7將披露資料公開735.8調查及對股份施加限制的命令等735.9庫存股份74概要於2014年8月5日版本修訂的段落一覽表752修訂日期:2014年8月5日《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XV部的概要–披露權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4)(f)條發表)本概要旨在就在何種情況下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XV部")送交通知存檔,提供實用的指引。然而,本概要並非守則或指引,亦沒有
5、對第XV部進行巨細無遺的探討,而且公眾亦不能援引及視本概要為對第XV部的內容的權威性法律意見1。有關方面是否有披露責任視乎每宗個案的實況而定。如你有任何疑問,便應諮詢詳細的法律意見。在過去十年,第XV部的法定框架曾作出若干修訂,而今次的修訂是基於以下原因而作出:-“營業日"的定義有所改變,自2012年起,不包括星期六;-《公司條例》(第622章)在2014年3月3日開始生效(當中規定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的股份不再有面值);及-有需要處理自2003年8月發表本概要的舊版本以來所收到的意見及查詢。訂明的表格及其他與第XV部的披露制度有關的實用資料載於本會在以下網址的網站:h
6、ttp://www.sfc.hk/web/TC/rule-book/sfo-part-xv-disclosure-of-interests/(在“規則彙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披露權益"一欄之下)。1.引言1.1概覽1.1.1.第XV部取代了已廢除的《證券(披露權益)條例》(第396章),及旨在使證券權益披露制度更切合現代社會的需要。新的披露制度的首要目標是要及時為上市法團2的投資者提供更完整及素質更佳的資料,使他們可以作出有根據的投資決定。這包括規定須披露能夠影響到投資者對上市法團的價值的看法的資料。1.1.2這制度同時亦旨在能夠讓投資者可以識別出哪些人控制或
7、有能力控制上市法團的股份權益,以及哪些人可能會因為涉及上市法團的相聯法團的交易而受惠。新制度使香港的披露規定與國際及區內的標準看齊,及致力將合規成本維持於低水平。1某些評論者在閱讀本概要時將之視作法規,及將為一般讀者而撰寫的概括性陳述當作決定性的精確法律要點。請注意,不要採用這個方法來閱讀本概要,因為精確的法律要點是由第XV部的措辭而非本概要的措辭來決定。2上市法團指其任何證券(即股份或其他證券)在聯交所上市的任何法團(無論該法團在何處註冊成立)。3修訂日期:2014年8月5日1.1.3第XV部規定以下法團內幕人士須在出現若干事件時,向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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