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9228491
大小:151.32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4-24
《《关於内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备忘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LCPaperNo.CB(2)722/01-02(05)《關於內㆞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備忘錄最高㆟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代表經過多次協商,就《關於內㆞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以㆘簡稱“本安排”)已達成㆒致意見。本排在內㆞發佈司法解釋及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修改仲裁條例後,由雙方公佈生效日期並予以執行。本排於1999年6月21日在深圳簽署,㆒式兩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最高㆟民法院律政司司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附件:1、關於內㆞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2、內㆞仲裁委員會名單附件1:關於內㆞與香港特別行
2、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根據《㆗華㆟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經最高㆟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以㆘簡稱香港特區)政府協商,香港特區法院同意執行內㆞仲裁機構(名單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經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提供)依據《㆗華㆟民共和國仲裁法》所作出的裁決,內㆞㆟民法院同意執行在香港特區按香港特區《仲裁條例》所作出的裁決。現就內㆞與香港特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有關事宜作出如㆘安排:㆒、在內㆞或者香港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㆒方當事㆟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㆒方當事㆟可以向被申請㆟住所㆞或者財產所在㆞的有關法院申請執行。㆓、㆖條所述的有關法院,在內㆞
3、指被申請㆟住所㆞或者財產所在㆞的㆗級㆟民法院,在香港特區指香港特區高等法院。被申請㆟住所㆞或者財產所在㆞在內㆞不同的㆗級㆟民法院轄區內的,申請㆟可以選擇其㆗㆒個㆟民法院申請執行裁決,不得分別向兩個或者兩個以㆖㆟民法院提出申請。1被申請㆟的住所㆞或者財產所在㆞,既在內㆞又在香港特區的,申請㆟不得同時分別向兩㆞有關法院提出申請。只有㆒㆞法院執行不足以償還其債務時,才可就不足部份向另㆒㆞法院申請執行。兩㆞法院先後執行仲裁裁決的總額,不得超過裁決數額。㆔、申請㆟向有關法院申請執行在內㆞或者香港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以㆘文書:(㆒)執行申請書;(㆓)仲裁
4、裁決書;(㆔)仲裁協議。㆕、執行申請書的內容應當載明㆘列事項:(㆒)申請㆟為自然㆟的情況㆘,該㆟的姓名、㆞址;申請㆟為法㆟或者其他組織的情況㆘,該法㆟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址及法定代表㆟姓名;(㆓)被申請㆟為自然㆟的情況㆘,該㆟的姓名、㆞址;被申請㆟為法㆟或者其他組織的情況㆘,該法㆟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址及法定代表㆟姓名;(㆔)申請㆟為法㆟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企業註冊登記的副本。申請㆟是外國籍法㆟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公證和認證材料;(㆕)申請執行的理由與請求的內容,被申請㆟的財產所在㆞及財產狀況。2執行申請書在內㆞應當以㆗文文本提出,裁決書
5、或者仲裁協議沒有㆗文文本的,申請㆟應當提交正式證明的㆗文譯本。五、申請㆟向有關法院申請執行內㆞或者香港特區仲裁裁決的期限依據執行㆞法律有關時限的規定。六、有關法院接到申請㆟申請後,應當按執行㆞法律程序處理及執行。七、在內㆞或者香港特區申請執行的仲裁裁決,被申請㆟接到通知後,提出證據證明有㆘列情形之㆒的,經審查核實,有關法院可裁定不予執行:(㆒)仲裁協議當事㆟依對其適用的法律屬於某種無行為能力的情形;或者該項仲裁協議依約定的準據法無效;或者未指明以何種法律為準時,依仲裁裁決㆞的法律是無效的;(㆓)被申請㆟未接到指派仲裁員的適當通知,或者因他故未能陳述意見
6、的;(㆔)裁決所處理的爭議不是交付仲裁的標的或者不在仲裁協議條款之內,或者裁決載有關於交付仲裁範圍以外事項的決定的;但交付仲裁事項的決定可與未交付仲裁的事項劃分時,裁決㆗關於交付仲裁事項的決定部份應當予以執行;(㆕)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庭程序與當事㆟之間的協議不符,或者在有關當事㆟沒有這種協議時與仲裁㆞的法律不符的;3(五)裁決對當事㆟尚無約束力,或者業經仲裁㆞的法院或者按仲裁㆞的法律撤銷或者停止執行的;有關法院認定依執行㆞法律,爭議事項不能以仲裁解決的,則可不予執行該裁決。內㆞法院認定在內㆞執行該仲裁裁決違反內㆞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香港特區法院決定在香
7、港特區執行該仲裁裁決違反香港特區的公共政策,則可不予執行該裁決。八、申請㆟向有關法院申請執行在內㆞或者香港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應當根據執行㆞法院有關訴訟收費的辦法交納執行費用。九、1997年7月1日以後申請執行在內㆞或者香港特區作出的仲裁裁決按本安排執行。十、對1997年7月1日至本安排生效之日的裁決申請問題,雙方同意:1997年7月1日至本安排生效之日因故未能向內㆞或者香港特區法院申請執行,申請㆟為法㆟或者其他組織的,可以在本安排生效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為自然㆟的,可以在本安排生效後㆒年內提出。對於內㆞或香港特區法院在1997年7月1日至本安排生效
8、之日拒絕受理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應允許當事㆟重新申請。4十㆒、本安排在執行過程㆗遇有問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