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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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公司法》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具有管辖权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登记冠以上级行政区划的有限责任公司。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负责登记冠以同级行政区

2、划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登记直冠“广西”行政区划的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主体: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六、申请材料162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3、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

4、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说明: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162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

5、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不得加盖私章及签字章;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三)公示时间:无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修正)第五十五条,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

6、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开业登记费按注册资金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变更登记费的缴纳

7、数额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附件1162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企业注册登记费4、目前暂时不收费。十、办理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十一、办理地点地点: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审批窗口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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