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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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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操作规范——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审批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990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51号公布施行《盐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含非制盐企业开发盐资源),必须经省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由自治区盐务管理局初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
2、会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申报材料齐全;(二)符合受理权限的规定;(三)在总量控制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制盐项目,其规模、布局、工艺及装备、能源消耗、产品质量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指标必须符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和国家发改委《全国制盐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指标要求。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区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六、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一)《定点生产企业申请表》;(二)企业基本情况表;(三)质量、技术管理制度目录;(四)产品出厂检验工具仪器、设备;(五)产品工艺装备和设备名细表;(六)《新建、扩
3、建和改建制盐项目申请报告》。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日;2.承诺办结时限:17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国家对开发盐资源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开发。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5595694投诉电话:0771-5595845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2.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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