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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法制政府建设情况报告_0【精选资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镇法制政府建设情况报告2016年我镇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加强和改进政府自身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开展依法行政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和促进了**镇经济和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现将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推进情况报告如下:1、落实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法治政府建设领领导协调机制。重视法制机机构队伍建设,加快基层司司法所规范化发展,加强法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发发展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解员队伍,全镇发展人民调调解员47人。完善法律顾顾问工作机制,聘请法律顾顾问1名,充分发挥法律顾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重大大合同
2、签订、重大行政执法法以及制度建设等工作中的的积极作用。2、强化行行政审批监管。规范镇三级级服务平台行政审批服务中中心运行,所有行政审批事事项、面向社会和企业的服服务事项,全部进入县行政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实现现行政权力“阳光操作”。。一是按照县委建设三级便便民服务平台的要求,我镇镇47个村已实现网络审批批全覆盖,一年多来共为群群众办理6000多件与群群众息息相关的好事、实事事。今年以来,我镇从与群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审审批和服务事项入手,组织织党员领导干部深入走访调调研,进一步对服务事项进进行梳理,入网事项达到881项,其中审批类13项项,便民服务类68项,涉涉及民政、计生、农业等226
3、个部门。二是充分利用用“互联网+”,创新社会会治理。我镇进一步拓展代代办职能,使代办员变为民民情员,通过与“四个覆盖盖”网络人员对接,由“四四个覆盖”网络人员及“一一村一警”采取走访座谈、、入户调查、发放征求意见见表等方式,摸清摸准摸透透民情民意并及时登记建档档,由代办员负责对民情收收集处理点收集的民情经与与村“两委”沟通后,进行行汇总、反馈、上报等工作作。镇党委、政府按照“一一条民情,一个责任领导,,一个责任部门,一个责任任人,一个处理办法”的要要求,限期处理民情并及时时反馈。通过“互联网+””模式,逐步形成社会治理理网格化大数据,真正实现现社会治理数据化管理。3、全面建立行政权力清清单
4、制度。认真贯彻省市关关于“三张清单一张网”建建设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进“权力清单”、“责任清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管理清单”和政务服务网““三清单一网络”建设工作作,并及时对行政权力清单单进行公开。加强新《行行政诉讼法》的学习培训,,了解掌握新行政诉讼法与与政府工作直接有关的规定定,研究分析本地区、本部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采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深化化公务员学法制度,把法治治政府建设有关知识纳入机机关工作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内容,着重加强对新录用公公务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和法制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训。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宣传传力度,完善依法行政信息息报送机制。今年共印发各各类宣传资料10000余余
5、份,开展宣传活动20余余场次。一是坚持开展经经常性行政执法监督,扩展展监督范围,加强事前、事事中和事后监督,防患于未未然。二是积极开展行政执执法争议和矛盾的协调,明明确执法权限和责任,化解解执法矛盾,杜绝多头执法法、重复执法和执法打架情情况的发生。三是将行政执执法监督的对“事”权,扩扩大到既对“事”又对“人人”,将对“人”的“建议议权”转变到“直接处理权权”,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督的权威。四是进一步推进进执法责任制。加大对行政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评评议考核力度,把人民群众众是否满意作为衡量行政执执法状况的重要标准。五是是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健全相关制度,依法向社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6、格、法定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办法;建建立行政机关执法投诉制度度,受理人民群众对违法行行政行为的投诉,严肃查处处违法行政问题,加强对行行政机关具体行政执法行为为的监督;健全行政执法过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追追究的范围和具体程序,通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推进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重点解决多头执法、职权权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扰民等问题,切实提高行政政执法的效率和服务水平。。六是依法依程序推进“两两改一清一拆”、“百日攻攻坚”、“高标准基本农田田整治”、“土地确权”等等重点工作,强化法律风险险预防,认真研究和解决行行政诉讼反映的问题,不断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水平。一是增强公众参
7、与与实效。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广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重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二二是各加强公众参与平台建建设,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决策事项进行公开信息、解解释说明,及时反馈意见采采纳情况和理由。三是加强强合法性审查。建立行政机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得提交讨论。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