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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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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急诊科设置与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急诊科的设置,加强管理,提高急诊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急诊科,并按照本规范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医院急诊科是社会急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院内急症救治的首诊场所。急诊科负责24小时为来院的急诊患者进行抢救生命、稳定病情和缓解病痛的处置,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提供支持和保障。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院急诊科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加强急诊科的建设
2、和管理,提高急诊救治水平,保障医疗安全。第二章设置与运行第五条急诊科应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药品等条件,以保障急诊救治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第六条急诊科应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各类辅助检查部门。11急诊科入口应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急诊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第七条急诊科应设医疗区和支持区,医疗区包括分诊处、就诊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和观察室,有条件的可设急诊手术室和急诊监护室;支持区包括挂号、各类辅助检查部门、药房、收费和安全
3、保卫等部门。医疗区和支持区应合理布局,有利于缩短急诊检查和抢救半径。第八条急诊科应有明显的路标和标识,以方便和引导患者就诊。院内紧急救治绿色通道标识应清楚明显,紧急救治相关科室的服务能够保持连续与畅通。第九条急诊科应明亮通风,候诊区宽敞,就诊流程便捷通畅,建筑格局和设施应符合医院感染管理的要求。儿科急诊应根据儿童的特点,提供适合患儿的就诊环境。第十条急诊科抢救室应临近急诊入口,设置一定数量的抢救床,每床占地面积以14-16平方米为宜。抢救室内应备有完好的急救药品、器械及处于备用状态的心肺复苏、监护等抢救设备,并应具有必要时施行紧急外科处
4、理的功能。第十一条急诊科应根据患者流量和专业特点设置观察床,收住需要留院观察的患者,观察床数量以医院床位数2-3%为宜。患者留观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2小时。11第十二条急诊科应设有专门传呼(电话、传呼、对讲机)装置。有条件的医院可建立急诊临床信息系统,为医疗、护理、感染控制、医技、保障等部门及时提供信息。第三章人员配备第十三条急诊科应配备足够数量、受过专门训练、掌握急诊医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具备独立工作能力的医护人员。第十四条急诊科应有相对固定的急诊医师,且不少于在岗医师的75%,医师结构梯队合理。急诊医师应具有2年以上
5、临床工作经验,能够独立掌握内、外科常见急诊处理的基本能力,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深静脉穿刺、动脉穿刺、电除颤、呼吸机使用及创伤急救等基本技能,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再培训,间期以2年为宜。第十五条急诊科应有相对固定的急诊护士,且不少于在岗护士的75%,护士结构梯队合理。急诊护士应具有2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经规范化培训考核合格,掌握急诊、危重症患者的急救护理技能,常见急救操作技术的配合及急诊护理工作内涵与流程,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继续培训,间期以2年为宜。第十六条急诊科以急诊医师及急诊护士为主,急诊患者较多的医院,还应安排妇产科1
6、1、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医师、护士参加急诊。第十七条急诊科主任应由具备急诊医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应具有5年以上急诊临床工作经历的医师担任;三级医院急诊科主任应由具备急诊医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应具有8年以上急诊临床工作经历的医师担任。急诊科主任负责本科的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和行政管理工作,是本科诊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和持续改进第一责任人。第十八条急诊科护士长应由具备护师以上任职资格并至少从事急诊临床护理工作5年以上人员担任;三级医院急诊科护士长应由具备护师以上任职资格并至少从事急诊临床护理工作8年以上人员担任。
7、护士长负责本科的护理管理工作,是本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九条急诊科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行政管理、保安和其它人员。第四章科室管理第二十条急诊科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11第二十一条急诊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急诊患者。第二十二条医院应建立制度,保证相关人员及时参加急诊抢救和会诊。第二十三条急诊科应根据急诊医疗工作制度与诊疗规范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急救诊疗工作,确保急诊救治及时。第二十四条急诊实行预检分诊制,建立分诊程序及分诊原则,按症
8、状鉴别分诊,对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患者优先。(一)需要心肺复苏或生命垂危患者:立即复苏和抢救;(二)急诊危重患者:应在5~10分钟内接受病情评估和急救;(三)生命体征相对稳定的急诊患者:应在30分钟至1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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