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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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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文件总站物字[2010]241号关于发布《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由于《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实施已近30年,相关标准修订后已不包含常规噪声监测的内容等原因,当前监测系统开展的常规噪声监测出现了无据可依的局面,根据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的需要,总站编制完成了《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现发布执行。本技术规定待新的国家标准《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颁布后同时废止。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1附件: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为进一
2、步规范我国声环境质量监测,提高声环境质量监测水平,特制定本技术规定。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监测系统为监测与评价城市声环境质量所开展的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乡镇地区可参照执行。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2.1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也称例行监测。指为掌握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环境监测部门所开展的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分别简称:区域监测、道路交通监测和功能区监测)。2.2城市道路本规定中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范围内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分为城市快速路、主干路
3、和次干路。3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3.1区域监测的目的评价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分析城市声环境质量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3.2区域监测的点位设置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附录B中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方法,2将整个城市建成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形网格(如1000m×1000m),对于未连成片的建成区,正方形网格可以不衔接。网格中水面面积为100%或非建成区面积大于50%的网格为无效网格。整个城市建成区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布设1个监测点位。若网格中心点不宜测量(如水面、禁区等),应将监测点
4、位移动到距离中心点最近的可测量位置进行测量。测点位置要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测点选择一般户外的要求。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4.0m。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见附表1规定的内容。3.3区域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夜间监测每五年1次,在每个五年规划的第三年监测,监测从夜间起始时间开始,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夜间时段。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时间应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每个监测点位测量10min的等效连续A
5、声级Leq(简称:等效声级),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3.4区域监测的结果与评价监测数据应按附表4规定的内容记录。监测统计结果按附表7规定的内容上报。计算整个城市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将整个城市所有网格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分昼间和夜间,按式(1)进行算术平均运算,所得到的昼间平均值Ld和夜间平均值Ln代表该城市昼间和夜间的环境噪声总体水平。n1L=∑Leqi……………………………(1)ni=1式中:L——表示Ld(或Ln),dB(A);Leqi——第i个网格测得的等效声级,dB(A);n——有效网
6、格总数。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按表1进行评价。3表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等级划分单位:dB(A)质量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昼间平均等效声级≤50.050.1~55.055.1~60.060.1~65.0>65.0夜间平均等效声级≤40.040.1~45.045.1~50.050.1~55.0>55.0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等级“一级”至“五级”可分别对应评价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4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4.1道路交通监测的目的反映道路交通噪声源的噪声强度;分析道路交通噪声声级与车流量、路况等关系及变化规律;分
7、析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的年度变化规律和变化趋势。4.2道路交通监测的点位设置选点原则:(1)能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各类道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2)能反映不同道路特点(考虑交通类型、交通流量、机动车行驶速度、路面结构、道路宽度、敏感建筑物分布等)交通噪声排放特征。(3)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数量:特大城市≥100个;大城市≥80个;中等城市≥50个;小城市≥20个。一个测点可代表一条或多条相近的道路。测点选在路段两路口之间,距任一路口的距离大于50m,路段不足100m的选路段中点,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cm处
8、,监测点位高度距地面为1.2—6.0m。测点应避开非道路交通源的干扰。监测点位基础信息见附表2规定的内容。4.3道路交通监测的频次、时间与测量量昼间监测每年1次,监测应在昼间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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