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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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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1
2、总则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1.0.2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1的规定。注释:居住区根据人口规模进行分级配套是居住区规划的基本原则。分级的主要目的是配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相关设施,配置水平的主要依据是人口(户)规模。现行的分级规模符合配套设施的经营和管理的经济合理性。居住区三级规模的划分,主要依据为: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中三个不同层次的要求;
3、能满足配套设施的设置及经营要求;能与现行的城市行政管理体制相协调(图1-3)。■居住区的规划结构1.0.3a居住区的规划布局结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注释:居住区规划结构,有以居住小区为基本单位、以居住组团为基本单位、以居住组团和居住小区为基本单位组织居住区三种基本形式(图1-4)。1.0.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结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注释:居住区的规划结构,是根据居住区的功能要求综合地解决住宅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公共绿地等相互关系而采取的组织方
4、式。居民的活动规律和特点是影响居住区规划结构的主要因素(图1-5)。居住区规划设计原则1.0.5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图1-6);1.0.5.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
5、、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2术语、代号■城市居住区2.0.1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图2-1)。■城市小区2.0.2一般称
6、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组团2.0.3一般称组团,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区用地(R)2.0.4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住宅用地(R01)2.0.5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2.0.6一般称公建用地,是
7、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道路用地(R03)2.0.7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单位通勤车等停放场地。■居住区(级)道路2.0.8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小区(级)路2.0.9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组团(级)路2.0.10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宅间小路2.0.11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公共绿地(R04)2.0.12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
8、住区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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