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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2
《建标141-2010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1-201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1年1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47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
2、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要求,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编制的《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版)同时废止。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中华
3、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前言《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六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172号)的安排,由城市建设研究院等单位在《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年版)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认真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严格执行我国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等各项法规和政策,对近几年我国已经完成和正在建设的生活垃圾堆肥处
4、理工程项目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标准贯彻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并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在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经有关部门审查定稿。修订后的建设标准共分为八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与总图布置、工艺与装备、配套工程、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筑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政府投资的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本建设标准。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
5、号;邮政编码: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参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烟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青岛环卫科学研究所百玛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保护环境,加强国家对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投资建设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
6、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整个建设过程的尺度。想获取更多免费高清规范,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建筑规范之家。1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改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应用于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的处理。第五条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第六条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水平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做到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成熟、经济合理。第
7、七条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兼顾,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主。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综合比选。新建工程应与现有的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备和设施。第八条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成熟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工艺和设备。对于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应经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第九条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
8、本。第十条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的规模和特点、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及构成、产品的目标市场容量,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表1生活垃圾堆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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