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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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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我国夫妻财产制概况婚姻家庭关系是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统一,财产关系是婚姻家庭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财产占的比例不断提高,且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夫妻财产从构成到数量以及夫妻财产的内容在私有财产中,和形式也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实践中,夫妻财产关系的恰当处理和分配,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关系到夫妻纠纷的妥善处理、关系到家庭中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中存在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合伙经济、个人参股的合资经济等,夫妻财产关系连接着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无论从公民个人,婚姻家庭利益出发还
2、是从夫妻以外其它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国家利益考虑,都应重视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新修订的婚姻法较原来法变动和增加最多的就是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新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弥补了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主要体现在:第一,缩小了共同财产的范围,明确了其种类;第二,首次在立法中设立了夫妻个人财产制;第三,完善了约定财产制,就夫妻约定财产的形式、内容、对内、对外效力等都作了规定;第四,增设
3、了婚姻解除时的补偿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前两部婚姻法相比较,这次对夫妻财产制的修改意义巨大。主要表现在: 1.体现了婚姻法规范与民法相关规范相统一原则,符合物权法定原则。2.夫妻财产内容的进一步充实,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要求。我国原有的夫妻财产制虽为婚后所得共同所有制,但这种制度的内容却几乎一片空白,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7条以列举式和概括性具体规定了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明确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而获得的收益的归属原则,我们知道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等),原来的夫妻财产制度对无形财产未加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对此作了完善。3.个人财
4、产制的设立,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婚姻法第18条第一次明确增设了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使当事人不至因结婚而丧失与其人身紧密相关的一些财产权利,能够使其在婚前和婚后都能保持财产上的一定的独立性,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多元、利益多样的时代特征和个体财产独立自主的要求。4.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以同等地位,体现了意思自治,符合私法基本原则。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体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利益与尊重个体的意思自治方面给予了同等对待,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之潮流,适应了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益复杂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
5、人在处理夫妻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维护夫妻特别是再婚和分居两地的夫妻各方的财产利益;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以利于与国际接轨。夏吟兰:《婚姻家庭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6—99页。5.有效强化了对弱者利益的维护,更好的反映了私法本质。在我国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立法上,虽然历来都重视对弱者利益的维护,但以往规定只注重了对弱者的照顾,而没有重视对弱者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使弱者理应享有的权利,变成了另一方对其居高临下的照顾、施舍。其实,婚姻家庭中所谓弱者大都是因对家庭、对对方付出了更多的心血而影响了其职业竞争力者,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财
6、产权利方面她(他)们也理应有权要求对方补偿。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同时还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明确了离婚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以财产赔偿为主要救济手段,其功能为填补损害、慰抚受害方和制裁过错方。它一方面结束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侵权者一般无需承担责任的历史,另一方面用“赔偿”代替“照顾”,明确了过错方行为的非法性和应受制裁性。这种国家公权利对私人生活空间的介入,即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也反映了社会文明与进步程度。因为一个社会越是文明、进步,它
7、运用法律化解纠纷、公正配置权利的能力也就越强,对个体的关注也就越为细腻与全面。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分析(一)法定财产制的立法不足 1、仅有当然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却无推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姻法》第17条所设立的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实际上仅是一种当然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一种没有争议情况之下的财产制。但对于夫妻财产中有争议的部分,比如抽奖,丈夫出钱,妻子选号,最后得大奖,该如何处理?新《婚姻法》没有涉及。国外许多国家的立法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日本民法典》第762条第2款规定:“夫妇间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属于共有。《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第307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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