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劳动法学》论述考试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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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论述题1、试述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答:从劳动法的定义可以看出,无论是狭义上的劳动法还是广义上的劳动法,尽管各国劳动法的名称不同,但劳动法都是和劳动有关的法律。劳动是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就没有社会的发展。马克思说:“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这是每一个小孩都知道的。”因此劳动是人们经常广泛使用的名称。但是劳动法的劳动,并不是指一切劳动,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一下特征:(1)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全过程中的劳动。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2)劳动

2、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区别于单个的家务劳动。2、试述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答: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我国劳动法的效力范围。它包括空间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1)空间适用范围即劳动法的地域适用范围,劳动法的地域范围,直接与不同立法权制定颁布的法律相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等统一适用于全国;地方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规适用于其管辖区内,但不得与全国性法规相冲突;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规只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适用特别行政区。(2)时间适用范围即时间上的效力。劳动法在时间上生效和失效的时间,

3、即劳动法的时间效力,在颁布时采取两种方式规定。一种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另一种方式规定是公布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规定一个实施的时间,自实施时间开始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或某些特定条件出现时自然失效;另一种情况是颁布新的法规后面而原有法规时效。(3)对人的适用范围即法规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各项劳动法规,是采取正面列举方式规定对哪些人发生效力,还是采取排除方式规定不适用那些人,都明确规定了对人的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于境内的一切企业的劳动关系

4、,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是否适用,是看其是否建立劳动合同,即只要存在合同关系,也应该适用。3、试述劳动关系的特征。答:(1)劳动关系是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智力劳动能力,劳动使用者提供劳动过程所需要的生产条件和工作条件,双方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各自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劳动者提供劳动能力,要求获得相应的报酬和工作条件;经营者为获得经济利益,将要求包括降低人工成本的经济利益。(3)劳动关系双方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

5、,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4)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特点。以上劳动关系的特点,可以将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调整的与劳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相区别。4、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答: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用关系的干预,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原因是:(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

6、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3)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法内容包括了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5、根据各项劳动法律制度,试述劳动法体系。答:劳动法体系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这一概念强调构成劳动法体系应是内容完整的,各种劳动法律制度;各项劳动法律制度间的内在联系是基于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体系和劳动立法规划体系和劳动法学体系是不同的,劳动立法规划体系是在一定的时

7、期之内的劳动立法计划,它与完整而系统的劳动法体系结构是不同的。劳动法体系应根据各项劳动法律制度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劳动法体系包括劳动管理法、劳动关系法、工会的法律保障、劳动标准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以及劳动检查监督法。6、试述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答:劳动法中所体现的原则、精神有许多,要衡量一个所谓的原则是否能够成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需要一定的规格和标准,这就是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首先,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劳动法基本原则是规范各种劳动关系的共同的通则,它不同于劳动法的具体原则,并不是为了向人们指明具体的行为方式,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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