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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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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都医药综述CAPITALMEDICINE我国执业药师现存困境及产生的原因、对策分析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冯国忠张有朋我国从1994年颁布《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开始推行执业药师管理制度,到2003年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法》送审,至今已有12个年头。目前,我国已拥有一支十几万人的执业药师队伍,但与实际上近百万的需求还相差甚远。然而,尽管我国执业药师严重缺乏,目前执业药师的工作却面临困境。很多药师并不能找到合适的工作,求职屡屡碰壁,执业药师的待遇也较低,大多薪水都在一两千元左右;与之相对应的是
2、,许多企业和患者对执业药师的工作能力也不满意。为什么执业药师会遭遇如此困境,本文将对我国执业药师的现存困境作进一步分析。认为通过提高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合理改革教育及考试制度,加大执业药师的宣传力度,重视自身知识更新和道德培养等手段将有助于执业药师走出困境。我国执业药师现存困境的客观原因分析我国目前药师体系分为两种:医院的临床药师体系和药品生产、流通领域的执业药师体系,分别由不同的政府行政部门认定。医院的临床药师主要负担医院处方的审方、验方、调剂及医院临床药学的开展等工作,而药店的执业药师则应主要负责零售药店中
3、消费者购买处方药时审方、验方及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的职责。尽管执业药师的职责看起来非常明确,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却很难开展工作,笔者认为导致这种情况的客观原因有关键几点。法律地位不明确,责权利得不到统一。现行的执业药师制度对职责和权利的规定并不完全合理。我国未出台一项强制性具有法律效力的《执业药师法》来对执业药师的岗位设置、工作规范、具体职责、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且现行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也基本都是义务,而很少规定应有的权利。由于责权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责权利得不到统一的情况下,执业药师很难真正履行职责,
4、发挥其指导用药的作用[1]。对执业药师的职责理解和要求出现偏差。由于受传统的思维定式影响以及对执业药师的职责和使用的理解错位,我国的执业药师多集中在药品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医院药剂科(非药房工作人员),而真正需要药师的药品销售、使用岗位却鲜见执业药师身影。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执业药师往往被理解为是一种职称,而不是一种行业的准入资格;另一方面也因为目前在零售一线指导用药收入待遇相对较低,工作又比较辛苦,投入产出不成比例。此外,由于对执业药师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广大患者对于执业药师制度了解太少,不解执业药师的地位和职
5、责,把在药店销售终端服务的执业药师当作普通的营业员来对待,因此,在临床用药指导中,执业药师难以真正体现他们的作用。在医院,传统的医院药学工作模式将药师定位于“发药供应”等商业行为,淡化了药师工作的技术内涵,药师专业分工不细,指导临床用药欠规范,影响了执业药师的药学服务质量。零售药店追求经济利益与执业药师职责的矛盾。零售药店的经营目的是获得利润,而且激烈的竞争也促使部分零售药店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了药品经营质量的要求,不能及时采纳执业药师按照GSP要求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造成执业药师的工作难以开展。同
6、时执业药师受雇于零售药店,为了自身生存,药师往往屈从于药店追求经济利益的要求,其真正职责被扭曲[2]。执业药师利益得不到应有保障。我国指导用药的一线执业药师人员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按理说执业药师应是抢手的“香饽饽”,可事实并非如此。由于社会并未对执业药师作用有真正足够的认识,所以在不少人的眼里执业药师是可有可无的。据调查,大多数执业药师的工资和待遇与非执业药师的普通药学人员比较起来没有什么区别。形成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三点,首先,与执业药师制度配套的法规未做出严格规定。在药品使用单位,从《药品管理法》、《药
7、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各项药事管理法规均未对药品使用单位配备执业药师作出硬性规定,《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虽明确规定了药品使用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并依此作为开办药品使用单位的必备条件之一,有“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应限期配备,逾期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的条款,但是对“限期配备”的期限及逾期追究单位负责人的何种责任却未做任何规定。其次,三种药师存在的情况下执业药师并非必要选择。目前,社会上同时并存三种药师:“执业药师”、“从业药
8、师”、“药师”。而关于执业药师制度的配套法规,国家要求不是很严格,如从业药师以及药师(中药师)等在某些岗位均可替代执业药师[3]。并且“执(从)业药师”和“药师”是由两个互相独立的医药行政部门依法认定的(前者由药监系统认定,后者由卫生系统认定),各自仅在本系统内具有法律地位,“执业药师”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2006.822综述首都医药CAPITALMEDICINE作无法可依。再次,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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