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林业知识产权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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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林业知识产权的发展与完善摘要:对我国林业知识产权的发展与完善进行了研究。指出我国的林业知识产权事业尚处于发展初期,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无论是自主创新能力还是产权转化应用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提高。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林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几点建议。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林业知识产权;发展;完善1林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林业知识产权,是指林业科技和管理人员或集体对在林业科学技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专有权,包括植物新品种权、林业专利、林业著作权(版权)、林业商标

2、权、林产品地理标志、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等。林业知识产权是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转变林业生产方式,加快林业产业化的强大推动力量,对保护森林资源,缓解森林生态危机,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林业企业的出口能力随之不断增强,所面临的各种贸易壁垒与技术纠纷也不断增多。加强林业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打破国际贸易壁垒、提高我国林业行业科技创新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保障。例如2005年的“地板锁扣‘337’调查案”,深圳燕加隆公司凭借其自行研发的“

3、一拍即合”锁扣专利技术,成为国内木地板行业的一枝独秀。2007年的“重组竹专利案”,我国木地板企业与重组竹专利维权成功,重新赢得美国市场。这些案例都说明林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只有建立完善的林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才能在全球市场掌握更多的话语权。2我国林业知识产权概况2.1发展现状2007年,我国在“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2008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通过全方位加强知识产权的能力,进而提升我国科技竞争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战略目标。这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正

4、式进入转型期。在发展知识产权的背景下,国家林业局制订了《国家林业局贯彻实施(国家知识生产权战略纲要)指导意见》,并推出了发展林业知识产权的系列措施,如开展产权试点工作,加强林业专利、植物新品种审批程序,健全管理机构等等。此外,国家林业局在2010年6月正式启动林业重点领域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研究,2011年4月开通中国林业知识产权网(www.cfip.cn),2012年4月成立林业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加速推进林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在林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截至2012年底,植物

5、新品种申请已增至1084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500件,并颁布了5个批次198个属(种)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业专利128960件,其中发明专利59674件,林木种苗培育、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竹藤资源利用等重点专利技术转化领域不断拓宽;林业相关中国驰名商标总量140件,林产品地理标志435件,林业软件著作权1261件。这些数据表明,我国林业知识产权不仅数量迅速增长,质量也不断提高,产权管理体系基本建成,对林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已逐渐明显。2.2存在的问题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时间

6、较短,在林业知识产权发展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首先,行业整体对于林业知识产权认识不足,自主创新和保护意识有待加强。重科研、轻应用的传统观念仍普遍存在,将创新成果主动转化为知识产权的意识不够,致使产权应用率不高。其次,促进机制薄弱,专项经费不足。对于单位尤其个人来说,无论是专利申请、审查,还是维护的年费,所需缴纳的费用都较高,经费不足以及激励制度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创新的积极性,严重影响相关工作的开展。再次,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在林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我国完全以政府部门为主导,企业参与较少。并且对于相关部

7、门的管理权限与义务规定不足。如国家林业局虽然设置了管理林业知识产权的专职部门,但是其职能非常单一,仅限于林业植物新品种授权方面。另如林产品地理标志,按照现行规定,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都有权进行注册、登记并保护,但三种者之间没有明确职责界定,极易造成权利冲突或推诿。此外,相关法规、标准欠缺,维权难度大。目前,我国除林业植物新品种外,其他林业知识产权的行政法规、标准体系尚属空白,行政执法体系亦未建立,执法力度明显不足。3国外林业知识产权概况3.1美国美国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最早

8、的国家,目前已形成了多层次、多方位、较为完善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对内,美国政府制定了“337条款”,从联邦到州,对国内企业实施双重保护;对外,则依据“特别301条款”和“306条款”,对本国企业实施严密的海外保护。与此同时,美国建立并完善了商业模式的预警机制。该机制以相关政府部门为主导,行业组织、企业和个人均积极参加,收集分析产权信息,监控贸易伙伴的政策变化和救济措施,并发布年度评估报告,以维护产业、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此外,美国还非常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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